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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律师参与未成年人刑案审查逮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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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2:32: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5月10日,初夏的重庆到处洋溢着绿色的生机,由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社会管理创新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逮捕程序改革”研讨会召开。与会代表就重庆市沙坪坝区检察院2009年3月以来探索实施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逮捕程序律师参与制度的实践成效进行了总结、分析。代表们认为,少年司法实践中,在审查逮捕环节引入律师参与制度是保障失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使其走好今后人生道路的关键。
■律师参与未成年人审查逮捕程序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权益
“律师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逮捕阶段的参与,将律师援助从法院审判阶段提前到侦查阶段,加大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共青团重庆市委权益部部长潘光伟认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介入,一方面担当了法律知识宣传者的作用,对未成年人法律认识的提高是有益的,很多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知道自己的行为该受到法律惩罚,但他并不知道将受到法律怎样的制裁,更不知道自己还享有很多法律规定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律师的参与,会对其权益保护起到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不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后,在他最需要家长、社会各方关怀和帮助的时候,很多家长或者是在客观上不能履行职责(在外地),或者是在主观上不愿接受现实,拒绝到场,这就需要中立的角色对其提供帮助,律师在这方面可以充当部分监护人的角色,给失足青少年更多的关怀和帮助。对此,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井口派出所副所长袁辉伟说:“在侦查的过程中,我们发现,援助律师更像一名监护人,安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脆弱的心灵。”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逮捕程序改革面临的问题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逮捕程序律师参与制度对未成年人保护有积极意义,但作为一项改革措施,必然会面临很多问题。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教授潘金贵指出,主要是没有法律的具体制度做保障,因此,改革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大胆地探索、小心地求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冉劲指出,“一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益保护和被害人权益保护的问题。被害人的权益保护也不能忽视,处理不好被害人权益保护的问题可能会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二是处理好管理创新与社会矛盾化解的关系。在开展律师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逮捕程序的改革时,要考虑到如何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加强对社会矛盾的化解工作。三是处理好律师介入逮捕程序与确保诉讼顺利进行及案件安全保密的关系。”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逮捕程序改革需要制度化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处长樊荣庆认为,制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逮捕程序律师参与制度时,应考虑以下原则:法定原则,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首先要遵循刑法、刑诉法的基本原则;例外性原则,要树立这样的理念:对于未成年人以不捕为一般,逮捕为例外;比例性原则,采取的强制措施必须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相结合。
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副厅长黄海龙认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逮捕程序改革涉及很多方面,有几项工作需要制度化。一是建立逮捕必要性的证明制度。公安机关在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不仅要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还应当有证据来说明有逮捕必要性。二是建立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取得律师帮助的制度。在实际工作中,有很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没有得到律师帮助的。希望通过落实律师法和建立法律援助制度,让所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都得到律师的帮助。三是对于未成年人的案件应建立不批捕的风险评估制度。逮捕和不捕要考虑打击和保护的关系,既要考虑到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又要考虑到不捕以后诉讼能否顺利进行的问题,也就是要建立一个风险评估制度,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一贯表现、罪行轻重、犯罪以后的表现以及是否有重新犯罪、妨碍诉讼的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再决定捕还是不捕。四是建立刑事和解制度。如果该刑事案件能够和解,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不捕、不诉。五是对外来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平等保护问题。很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外来的,在当地无居所、无工作单位、无监护人,本来不该捕的,但有不得不捕的理由,那么,找一些替代的措施,既能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又能平等保护其合法权益,需探索新的办法。
■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逮捕程序改革看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
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培训处处长郑自文认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逮捕程序改革,对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时起,如果经济困难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该规定当时被法学界给予了很高评价,但是实践效果却不理想。因为很多案件中,法律援助中心单方面去跟相关的司法机关沟通,希望提供律师介入,某些司法机关却用种种方式表示不配合。如果审查逮捕程序中法律援助工作由检察院主导,法律援助中心配合检察院,效果肯定好得多。
其次,法律援助工作有赖于公检法三机关的支持,但怎么支持,虽然三机关都作了规定,比如检察人员、公安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经济困难的犯罪嫌疑人应该告知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可以协助其去申请法律援助,但实践中却因为没有具体规定难以操作。因此,可以考虑在相关部门办案的格式文书里面加入法律援助告知的内容。甚至还可以由法律援助中心派出一些援助律师在上述机关常设值班,如果有需要援助的时候由这些律师提供及时帮助。
最后,律师提前介入刑事案件,应当设立一个评判工作质量的标准。现在很多进行法律援助的律师既不对案件展开调查,也不仔细阅读案卷,到了开庭的时候三言两语就结束了援助工作。制定援助律师提前介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逮捕程序法律援助工作的质量评判标准,让法律援助中心有一个对律师工作质量考评的办法,对于做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工作,提高法律援助的工作质量,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非常有益的。
■背景资料
重庆市沙坪坝区拥有多所国内知名高校及多个市级重点中学,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在该区也比较突出。如何最大程度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沙坪坝区检察院经过多年探索,从2009年3月份开始,开展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逮捕程序改革,探索实施了以律师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逮捕程序制度,即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律师参与为突破口,在大部分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是外地人,监护人不能到场的情况下,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让律师去收集相关证据,提出犯罪嫌疑人是否应当逮捕的意见。
该制度实施至今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保障有律师参与,让律师有在场权,对是否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发表意见,填写律师参与意见表。
第二个阶段是充分保障律师的阅卷权。2009年4月,区检察院与区司法局会签了《关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环节律师法律援助的试行办法》。
第三个阶段是在2009年12月,区检察院和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联合发布了《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律师介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暂行办法》规定,在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由法律援助中心指定律师,律师在这一阶段主要承担社会调查的工作,把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涉嫌犯罪的行为表现,律师参与意见等相关材料提交给公安机关。
通过一年多的努力,该项改革取得一定成效:批捕率大大降低,由2007年的84.2%,下降到2010年3月的47.99%;使每一个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都获得了律师的帮助。
■专家点评
司法环境要从上游抓起
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生态环境的改变,如果不从源头改革,在河流的下游动再大的手术,都很难取得突破性的成果。重庆市沙坪坝区未成年人审查逮捕程序中律师参与制度抓住了我国刑事诉讼上游的改革。通过这个改革,使批捕率大幅下降,为中下游创造了良好的环境,从这个角度看,这项举措意义重大。
过去的少年司法实践一直停留在圆桌审判、法庭教育、社区矫正等方面,特别是近年来,以法院为中心的少年司法改革几乎陷入停滞,往前每走一步都很艰难。其原因主要在于,当少年司法程序的上游没有发生重大突破的时候,靠下游的法院的改革很难有大的起色。比如我曾到某法院调研,有法官说,“我想对他(未成年被告人)判处非拘禁刑,但是他已经被逮捕很长时间了。”由此看来,少年司法制度的下一步改革应在源头上做文章,沙坪坝区检察机关所做的这项改革大大拓展了少年司法改革的空间,理清了上游最重要的改革领域,为下游创造了良好的环境,也为今后涉及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司法改革提供了灵感。
人性关怀才能实现少年司法制度初衷
宋英辉(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教授):逮捕程序在诉讼当中是比较靠前的程序,是诉讼伊始就面临的一个问题。未成年人处于心理不成熟的一个发展阶段,在这个阶段其权益是否能得到保护,能否受到人性关怀,对其以后的发展、未来的走向非常关键。稍微处置不当,他(她)就可能走向反社会的道路。
我们曾经做过一个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调查项目,通过对调查所得的大量数据分析发现,在批捕阶段,能够受到来自各方面关怀的失足未成年人,只要不被批捕,即使以后被判处实刑,对他(她)未来的发展也会有很好的帮助。比如我们调查发现,在得到关怀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中,不被家庭抛弃,一直和他(她)的父母、家人住在一起的以后的就业率达到90%,重新犯罪率为零。而对于那些被逮捕并被判刑的未成年人,一旦被逮捕或被判刑,他(她)就中断学业,中断工作,心灵就开始变得阴暗,这对他今后的人生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这也说明了在这个阶段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心灵的关怀,对他(她)未来人生的走向至关重要。
从这个角度看,审查逮捕环节律师参与制度中的律师角色具有多重性,其不仅仅是一个律师,还是一个代理家长,同时又是一个教育者,这样的融合产生了积极的效果。
对司法改革的三点启示
龙宗智(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未成年人审查逮捕制度律师参与制度改革,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该项工作的意义不仅在于完成了一项制度创新,还在于它为司法改革作出了启示。
第一点,寻求共识性基础,使改革具有可行性。前些年有一些改革在走回头路,相当程度上是因为缺乏一种共识,缺乏配套性的措施,而且改革与社会政治的构造与司法构建的改革基础不协调,这就说明,改革首先需要寻求一个共识性的基础,使改革具有可行性。例如沙坪坝区检察院的这项改革制度为什么会获得大家的一致认可,就是因为关心未成年人这个问题大家是有共识的,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逮捕程序进行适当调整是得到共识的。
第二点,承认“公理”,使改革具有正当性。解数学题要想结果正确就必须用到“公理”;同样,我们可以借用数学上的“公理”概念使诉讼程序改革具有正当性。从沙坪坝区检察院的改革中我们可以提炼出以下的“公理”:未成年人司法应对措施必须吻合未成年人身心不成熟的特点,否则带来的社会效果就不理想;长期羁押决定的提出主体应该具有相对的中立性和独立性;涉及未成年人重大权利的处置应当采取听取多方面意见的方式。承认以上“公理”就使得该项改革具有了正当性。
第三点,采取渐进性的策略,使改革具有可行性。即“适度的改革,渐进性的改革方式,从技术到改革路径、先解决小的技术问题,再解决比较重要的大问题。”
作者:赵衡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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