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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律师法实施 检察机关面临七大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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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2:31: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律师法让检察机关感受到压力
6月1日,新修订的律师法开始实施。
其中,律师阅卷和会见权利的扩大,以及调查取证权的加强意味着,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确立的、控辩双方的关系及力量对比,将会发生重大改变。这既是司法文明发展的历史潮流,也让“控辩双方”的“控方”,即支持公诉的检察机关,感觉压力颇大。
据了解,近一阶段,全国检察机关自上而下,开展了与新律师法对接工作的研讨。5月28日,北京市石景山检察院的一次研讨会,集中探讨了检察机关所面临的诸多挑战。石景山检察院检察长王振峰认为,目前部分办案人员仍然将律师片面地理解为自己的“对手”或“敌人”,而忽视了双方在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保证司法公正方面的共同使命。通常表现为,对律师提出的意见不予重视,或简单否定。本报记者从研讨会上获知,目前,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至少在如下方面的工作内容需要调整思路:
办案人员不能再通过监听获证
与会很多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得不承认,以往侦查部门在办案过程中过分依赖口供,往往忽视对于物证、书证等其他证据材料的及时调取和固定。今后,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大大提前,且不再受到司法机关的限制和监听,这将使得公安侦查部门和检察院自侦部门获取口供、固定口供的难度大大增加。
同时,一些传统的侦查手段将无法继续使用。比如,以往自侦部门可能会通过监听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谈话内容,来发现案件的突破口。但随着侦查机关监听权的丧失,这类侦查手段将无法继续使用。
公诉部门将失去现有的证据优势
新律师法在律师阅卷权方面作出了很大突破———规定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
这意味着律师较之以往,将更容易提前发现案件中存在的证据瑕疵,以及隐含的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的线索,并为律师准备反驳证据,提供了充足的时间。同时,现行法律并未规定律师在庭前有向检察机关展示证据的义务,因此形成了实质上的单向、彻底的证据开示,使检察机关失去了证据优势,将直接影响到公诉人和检委会作出起诉决定,不起诉案件数量可能会由此上升。
单证、疑难案件查办难度加大
由于律师会见时间提前、会见不受监听、阅卷不受限制,很可能造成大量单证案件、疑难案件犯罪嫌疑人,在案件侦查阶段或审查起诉阶段出现翻供现象,在缺乏其他有利证据的情况下,很可能会造成案件的撤案或存疑不起诉数量的上升。
公诉人程序性辩论技巧使用将受影响
公诉人当庭面对辩护人提交的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时,通常会采取程序性辩论技巧,即首先根据刑诉法和六部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取证主体、取证程序提出异议,从而说服法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会议上,有人举例认为,当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自行制作的被害人陈述,而该证据不利于指控时,公诉人通常会根据刑诉法的规定,以律师取证未经过检察机关批准为由,否定其合法性。但是,在新律师法实施以后,这类程序性辩护技巧将无法继续使用,公诉人只能够就证据的实质内容与辩护人展开辩论,这对公诉人的基本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检察机关现有人员设施配备尚不到位。律师阅卷权扩大后,需要检察机关大量增加相关人力、物力的投入。包括专门阅卷室的建立和扩大;设置专门人员负责接待律师,监督、保管案卷材料;添置复印设备;电费、设备维护费用的增加等等。
此外,由于律师复印数量的大幅增加,必然牵涉到复印费用的收取问题,但是由于目前没有收取费用的统一标准,且检察机关无法提供统一发票,今后极易在实践中就此类问题与辩护律师发生争执。
侦查监督、引导侦查的工作压力将不断增大
在辩护律师明确具有阅卷权后,案件证据质量的高低,将更加直接地影响到案件是否能够起诉,以及起诉后是否能够得到法院判决的支持。因此,检察机关必须保证在第一时间得到高质量的指控证据,而这与侦查机关的侦查质量密切相关。
因此,如何在最短时间内提高侦查机关的工作质量,将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必须破解的难题。而惟一的解决办法,只能不断加强批捕部门和公诉部门,对案件的侦查监督和引导侦查工作力度。
瑕疵证据将无法隐瞒
当前,侦查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还存在取证不及时、不全面、方向不准确等问题,尤其是在移送的案卷材料中,还存在部分瑕疵证据。例如,言辞证据缺少侦查员签名、辨认笔录遗漏辨认人签名、遗漏笔录制作时间等等。
过去,对于这类问题,检察机关可以通过随时沟通或退回补充侦查的方式,在庭前由侦查机关自行解决,而使辩护律师无法察觉。但是,律师阅卷权扩大后,律师将很容易发现上述问题,并作为否定指控的依据,来动摇公诉机关的指控意见,从而影响到指控的成功率。
法制网记者 张有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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