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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怎样纠正“佘祥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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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1:41: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世界上的司法制度均有产生误判的可能性。我们一方面要尽量降低误判可能性,同时也要重视刑事错误定罪补救系统的建设。
背景:佘祥林,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人,11年前,因涉嫌杀死妻子而被刑事拘留。曾两次被宣告“死刑”,后因证据不足,被所在的京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2005年4月1日,已服刑了11年的佘祥林刑满释放。就在他走出牢狱的时候,他的妻子突然活着出现了!于是,一桩冤案大白于天下。
国内媒体广为报道的佘祥林案,是一桩典型的司法误判案。这样的错误并不为中国所独有,世界上的司法制度均有产生误判的可能性。我们一方面要尽量降低误判可能性,同时也要重视刑事错误定罪补救系统的建设。佘祥林苦熬11年,直到“被害人”奇迹“复活”才得以洗脱罪名,这样的纠正不免多了点悲情少了些喜悦。
美国版的佘祥林案
伊利诺斯州的加里·戈利回家,发现老父亲死在车库旁,以为父亲心脏病发作栽倒在坚硬水泥地上而破头身亡。事实上老戈利被人割断喉管而死。警察进入房内搜查,发现加里母亲也一样被人割断喉咙致死。警察从加里身上搜出一把餐刀,又在加里卧室找到一件染有鲜血的衣服。
警方认定是加里杀害了双亲,于是对他进行了连续18个小时的审讯。处于极大悲伤中的加里,被警方逼问得神志恍惚,感觉是自己杀死了双亲,最后,警察怎么问他就怎么招。
加里被判处死刑,打入了死牢,排在了等死队的行列。那年是1993年。
1996年,杀害加里双亲的罪犯侥幸被逮住,加里经过近四年的坐牢后终于昭雪出狱。
与佘祥林案相比,被判处死刑的加里靠美国特有的“缓刑”制度而捡回了一条命,而佘祥林案本身应按“疑罪从无”原则处理,却照“疑罪从有”而判罪,幸好因“疑”而最后被上一级法院把“死刑”改为“无期”,他才躲过一难。但两案都是靠运气才洗脱罪名,这是司法的悲哀所在。
美国法院素有无所不能、无所不审的美名,历来高举宪法司法审查制度所赐的尚方宝剑,上打国会,下斩行政部门。不过,法院对外气势磅礴,对内则讳莫如深,因制度本身所具有的痼疾和不断披露出的问题,美国法院常常陷入英雄气短的困境,有人送给美国法院“冤假错案批发商”的雅号,这无疑大大伤害了公众对美国司法制度的信赖。
自然不能把“枉裁”同“误判”划等号。“枉裁”是故意制造司法不公正,是对神圣法律的亵渎,是对人类良知的挑战,是赤裸裸的不正义。“误判”是指法院按当时的审案条件所作出的最为可能的裁决,表面正确但事实上是错误的。两者情形的感知也不同,前者法官明知是冤案,后者法官则相信判决是正确的,结果无罪的人被定罪,假如判了死刑,后果将是灾难性的。
有人曾作过悲观的估计,由于“误判”,美国至少已经有23名无辜的人被处决,成了冤死鬼魂。一项调查报告表明,1973年至1995年这23年内,美国死刑判决中竟有70%的差错率,其中包括无罪的人被判死罪的误判。而从所有美国法院机器不停地把刑事被告最终定罪量刑来看,只要有0.5%的误判率,就意味着每年有7500名无辜的人被判有罪,而真正有罪的人则逍遥法外。
从误判的原因看,目击证人的失误是司法误判的主因。这与司法证据开示制度中过度依赖目击证人的作法有关。其次,警方或检方作假,逼供、骗供或诱供,伪证,误导性排查,辩护不力,社会压力,鉴定失误等,都可能导致司法误判。
虽然法律设计了不服法院判决可以进行上诉或审诉等司法补救途径,但这并不能保证所有的误判得到纠正。这与刑事被告的辩护力度有关。往往这类刑事被告所获得的辩护资源无法与控方所拥有的资源优势相抗衡。从这个意义上说,误判是免不了的事。因此为无辜的人昭雪,开辟第二条路线图为当务之急。
刀下留人
与中国的“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所包含的“缓期后不执行死刑”模式不一样,美国的“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却是真正的“缓期但执行”模式。由于所谓的“缓期”并不确定,有的死刑犯一蹲死囚,少则几年多达十多年。从理论上说,被误判死刑的人缓刑期越长,最终得以洗冤的机会就越大。
2003年,来自佛蒙特州的民主党参议员帕特里克·利希提出一项旨在促进“刀下留人”的立法案,立即得到参众两院共计277名议员的联名签署。这项“无辜者保护法”设计了两种补救途经:其一,保障所有被判有罪的人有通过DNA检测证明自己无罪的机会;其二,对有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保障他们在诉讼的任何阶段都享受充分有效的法律服务(包括被定罪后阶段),这使无辜的人多了证明自己的机会。
DNA检测果然不同凡响,自这项法案实施以来,到2005年3月,共有157名被法庭判为“罪犯”的人经过补做的DNA检测而洗脱冤屈。虽然这不能保证仍然逍遥法外的真正罪犯被绳之以法,也不能保证整个案件真相大白,但至少减少了误判的可能。
法律援助
我国司法审判遵循的是“纠问式”原则,而英美法系奉行“对抗制”,该制度的正确运转必须建立在控方与辩方双方力量均衡上。如果受冤的被告辩护不力,也有可能成了真正罪犯的替罪羊。
由位于纽约城的本杰明·卡多佐法学院发起的“无辜工程”,是法学院学生的实习工程。由于该工程主要面向处于弱势法律支持的刑事被告及喊冤叫屈的被法庭定罪的人,引起了全社会的极大关注。该工程自1993年启动后也是战绩卓著,这些虎虎生风的青年法律学子翻遍陈年老案,走访有关当事人,追查相关线索,让近百起冤案得以澄清。
美国社会从法学院学子的努力中受到启发,已经在讨论建立联邦及州层次上的司法审查委员会,他们将受理诸如中国的“上访”之类的案件。
死刑:是存是停还是废
美国是西方发达国家阵营中"硕果仅存"的几个适用死刑的国家之一,死刑存废之争相当猛烈,目前两派意见谁也说服不了谁,因此,暂停适用死刑的第三种意见格外引人注目。从全球视野来看,欧盟主张废除死刑,入盟的条件之一就是在本国废除死刑。俄罗斯采用第三种办法,已经停止使用死刑,并一再表示目前没有恢复死刑的执行的打算。
从保护无辜者的角度出发,死刑是对无辜者被误判定罪后的最为毁灭性的打击,一旦执行,结局将是不可逆的,后果是严重的。可以预料,随着越来越多的误判案的揭开,人们会越来越倾向于第二种及第三种主张。不过,美国目前均有延长死刑执行等待期的趋势,这总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更有利于无辜者。
笔者铺陈这篇文章的目的就在于告诉这样一个道理:任何司法误判的结果都是灾难性的,无论发生在哪里。
《世界知识》石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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