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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赵作海宣告无罪,谈刑讯逼供罪的追诉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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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1:18: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从赵作海宣告无罪,谈刑讯逼供罪的追诉时效

事件回放:
1998年2月15日,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赵振晌的侄子赵作亮到公安机关报案,其叔父赵振晌于1997年10月30日离家后已失踪4个多月,怀疑被同村的赵作海杀害,公安机关当年进行了相关调查。1999年5月8日,赵楼村在挖井时发现一具高度腐烂的无头、膝关节以下缺失的无名尸体,公安机关遂把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于同年5月9日刑拘。5月10日至6月18日,赵作海做了9次有罪供述。2002年10月22日,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2年12月5日商丘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省法院经复核,于2003年2月13日作出裁定,核准商丘中院上述判决。
2010年5月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省法院复核裁定和商丘中院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
2010年5月10日《东方时空》在采访时,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个庭长表示,这个案件叫疑罪从轻,这是一个存疑的案件,当年判决是留有余地的判决,所以判了死缓。他们承认确实是存在刑讯逼供的这个事情,说当时在这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赵作海也曾经提出来,他被刑讯逼供过。
2010年5月12日商丘市检察院公诉处处长宋国强在新闻发布会上透露,此案因涉嫌刑讯逼供被立案侦查,并采取了强制措施。其中,郭守海、周明晗被刑事拘留,李德领在逃,已被通缉。
分歧意见:
本案根据目前报料,相关侦查人员是办理赵作海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在讯问赵作海时有刑讯逼供均无异议。但在有没有超过追诉期限,能否追究相关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罪的刑事责任上,存在较大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刑讯逼供罪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规定,以及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和刑法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的规定,本案已超过追诉期限,不应追究相关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罪的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既没有超过追诉期限,赵作海在司法机关的辩解是控告,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应当追究相关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罪的刑事责任。
评 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犯罪后果成立之日是追诉期限的犯罪之日
所谓追诉期限,是指法律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而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一般认为刑讯逼供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刑讯逼供的行为,不论是否产生危害后果都构成刑讯逼供罪。笔者认为刑讯逼供罪即包括行为,也包括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如果仅仅认为行为犯构成犯罪,而由此行为造成的后果,因刑讯逼供行为已过追诉期限而不构成犯罪,这是违背刑法的基本原则。《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年9月16日高检发释字[1999]2号)对刑讯逼供案应予立案的“3、造成冤、假、错案的;”的规定,也说明了对此类犯罪不仅是看行为,更加注重看后果。就本案而言,2010年5月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省法院复核裁定和商丘中院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致使赵作海被无辜羁押11年之久,这就是因刑讯逼供导致的错误羁押,这就是犯罪后果,所以,刑讯逼供行为导致的后果也是刑讯逼供犯罪成立的客观方面之一。追诉期限应以犯罪后果成立之日作为追诉期限的犯罪之日。
二、赵作海在检察机关和法庭上多次辩解被刑讯逼供,属于控告,追诉期限不受限制
控告是指向国家机关、司法机关告发[注:商务印书馆《现代汉语词典(2002年增补本)》]。从本案可以看出赵作海在审理期间曾经提出来,他被刑讯逼供过。这既是辩解,同时又是控告,是向司法机关告发他所作的有罪供述是刑讯逼供所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第八十五条第一款“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和八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的规定,赵作海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所作的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就应当根据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迅速进行审查。在此不论审查与否,根据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的规定,本案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综上所述,不论是从刑讯逼供犯罪本身,还是从赵作海控告来看,本案既没有超过追诉期限,同时又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所以,检察机关以刑讯逼供罪追究相关侦查人员的刑事责任是正确的。作者: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闻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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