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3138|回复: 0

公安部法制司对麻黄草收购有关问题的请示批复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4-13 10:23: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998年1月11日公法[1998]第7号
青海省公安厅法制处:
你处《关于麻黄草收购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国家禁毒委办公室、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麻黄草既是生产麻黄素的主要原料,也是应用比较广泛的中草药,不能视为毒品原植物。
二、国家现有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对跨省、区收购麻黄草没有限制性规定;对于国家定点生产麻黄素的生产厂家能否委托单位或个人异地收购麻黄草也没有限制性规定。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大连法律网 ( 辽ICP备11016413号 )

GMT+8, 2024-4-28 07:18 , Processed in 1.096720 second(s), 1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