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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法制局关于行政案件转为刑事案件办理后原行政案件如何处理的电话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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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0:20: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4年11月1日
海南省公安厅法制处:
你处《关于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对同一违法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应如何办理的请示》(琼公法字[2004]2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发现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如果行政案件尚未结案,可以直接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无需履行撤销手续。如果行政案件已经作出处罚决定,应当先行撤销行政处罚,再转为刑事案件办理。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刑事拘留条件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性质不同,行政拘留不能折低刑事拘留。
附:海南省公安厅法制处请示
海南省公安厅法制处请示
公安部法制局:
最近,我省基层公安机关办理殴打他人的治安案件中,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作出了治安拘留的行政处罚。但处罚后,由于伤情鉴定最后的结论为轻伤,符合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已涉嫌犯罪。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应转为刑事案件办理。对这一类案件的办理,是否必须先撤销原来的行政处罚再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如果要先撤销的话,是否还可以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已执行的治安拘留是否能拆抵刑事拘留?以上问题,请批示。
海南省公安厅法制处
200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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