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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十一局关于对《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有关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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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0:20: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1年5月29日公信安[2001]263号
广东省公安厅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
你处《关于侦办计算机犯罪案件适用法律条文解释问题的请示》(广公(信安)[2001]336号)收悉,经研究,现就你处提出有关《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规定的“违反国家规定”问题
根据《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刑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目前,与《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相关的国家规定主要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0年12月28日颁布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商用密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
二、关于《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中“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司法解释及罪与非罪问题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中规定的“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目前尚无司法解释。由于本罪没有明确规定对过失行为的处罚,且理论上对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不存在过失行为,因此,过失侵入国家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不构成本罪,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三、关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司法解释和立案标准问题
对《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后果严重”、“后果特别严重”等目前尚无司法解释,本罪的立案标准也未出台。
自新《刑法》实施以来,我局在办案实践中,对《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的立案标准等问题一直在进行研究,待完成后商部法制局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此外,你处在办案工作中适用法律时,如遇到缺乏司法解释等问题,可建议当地检察院、法院等部门提前介入,共同研究,做到准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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