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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检察长”含义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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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0:20: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4年11月25日[2004]高检研发第19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你院《关于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检察长”的含义如何理解的请示》(内检发研字[2004]28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是关于人民检察院如何具体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范性文件,其中很多规定是规范人民检察院内部工作程序的。在具体工作中,检察长领导检察院的工作,可以授权副检察长代行检察长职责,因此,《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的“检察长”,应当理解为包含“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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