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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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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3 12:12: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实施日期】 19940425
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意见(试行)》,已于1994年4月18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意见(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994年4月18日讨论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3〕37号文件规定:“以房地产为标的的买卖、租赁、典当纠纷应由民庭受理,以房地产为标的的开发、建筑承 包、入股、联营、代理、居间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同样应由民庭受理。”我市各级法院应认真贯彻执行上述规定。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现就受理房地产案件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私房纠纷受理问题   
1.凡属平等主体之间以私人房屋为标的发生的权属、析产、买卖、 租赁、借用、代管、赠与、抵押等纠纷,及侵害私房所有权、使用权纠纷 等,由民庭受理。     
2.落实私房政策后的遗留问题,当事人诉请法院处理的,原则上不 予受理,应告知其向落实政策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个别问题确须法院立案 处理的,可逐案具体研究。     二、关于公有房屋纠纷受理问题     
3.平等主体之间以房管局直管公房为标的发生的租赁、借用、换房 及强占房屋等纠纷,由民庭受理。     
4.房管局直管公房原承租人死亡后,其原共居人为确定新的承租关 系而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不予受理,应告知当事人向房管 部门申请解决。     
5.职工对本单位分配自管住房方案、决定有意见,而与本单位发生 的争议,不属法院管辖范围。但在房屋分配过程中因职工擅自强占待分配 的房屋,单位诉请法院解决的,由民庭受理。     
6.单位分配给职工的房屋被其他职工抢占,被侵权人向法院起诉的 ,由民庭受理。     7.住用单位公房的职工离开原单位后,与原单位为房屋的使用权发 生的纠纷,双方有协议或我市有规定的,民庭可以受理;双方没有协议, 我市又没有规定的,不予受理。     8.因行政划拨产生的公房所有权、使用权确权纠纷,不属于法院管 辖范围。一方为此向法院起诉的,应告知其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如 果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明确,只是为权利、义务的履行发生纠纷的,民庭 应予受理。     
三、关于违章建筑引起的纠纷受理问题     
9.凡属关于违章建筑的认定与处理方面的纠纷,不属法院管辖范围 ,应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10.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行、通风、采光等民事权益引起的相邻 纠纷,或以违章建筑为标的发生的买卖、租赁、抵押等纠纷,当事人起诉 的,由民庭受理。     
四、关于拆迁和危旧房改造纠纷的受理问题     
1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拆迁后的补偿、安置等问题达不成协议, 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不服,起诉到法院的,法院应 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1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有关安置、补偿、产权调换等问题达成协 议,并部分履行后,一方又反悔而产生的纠纷,由民庭受理。     
13.对于危旧房屋改造中产生的纠纷,原则上不宜作为民事案件受 理。如果危改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已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并已部分履行 ,当事人仅为继续履行协议发生纠纷而起诉的,可由民庭审理。     
五、关于以房地产为标的的其他纠纷的受理问题     
14.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和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 联合建房所产生的联建合同纠纷案件,由民庭受理。     
15.以房屋建设为内容的建设工程承包纠纷,由民庭受理。     
16.对因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权属不明发生的争议,不属法院管辖 范围,当事人起诉请求确权的,应告知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17.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权属明确,当事人因侵权行为产生的纠纷 ,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但土地主管部门对于侵权行为已作出行政裁决, 当事人因不服裁决起诉的,法院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18.土地出让、转让合同纠纷,由民庭受理。     
19.其他以房地产为标的开发、建筑承包、入股联营、代理、居间 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由民庭受理。     
六、其 他     
20.当事人因房屋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及上 述规定,就应直接受理,不得再以一九八七年我院与房管局“关于房屋纠 纷先由房管部门处理的联合通知”办根据,要求当事人必须先向房管部门 申请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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