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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及相关]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技术合同及不正当竞争案件诉讼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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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0 16:3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技术合同及不正当竞争案件诉讼导读
第一部分  诉讼提示
    一、注意诉讼时效
    知识产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技术合同和反不正当竞争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当事人应在上述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
    二、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将不予审理。
    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要适当,不要随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无关的诉讼请求,除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外,还要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三、注意及时收集提供相关证据。
    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取决于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依照法律规定,原告应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证据包括主体方面的证据(含自己为商标、著作、专利等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证据)和证明诉状中所主张事实成立的证据;自行取证确有困难的,应依照《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及时申请法院证据保全或调查取证;无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将承担败诉的后果。
第二部分   管  辖
     一、级别管辖
    (一)本市各基层法院无知识产权、垄断及不正当竞争和技术合同纠纷等案件管辖权;
    (二)本院管辖下列争议标的额35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第一审案件:
    1、商标权纠纷案件;
    2、涉及域名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
    3、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及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
    4、技术合同纠纷案件;
    5、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纠纷;
    管辖本市范围内争议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专利纠纷案件(含确认不侵犯专利权案件),以及株洲市辖区内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二、地域管辖
    (一)知识产权部分
     1、商标权纠纷管辖
    (1)商标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商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2)商标权权属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商标权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专利权纠纷管辖   
    (1)专利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由制造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制造地、销售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销售者是制造者的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亦有管辖权。
    确认不侵犯专利权案件,被告住所地或被告警告的原告产品生产和销售行为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2)、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专利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3、著作权纠纷管辖
    (1)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涉及域名的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2)著作权权属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著作权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4、不正当竞争案件的管辖由侵权行为地(不正当竞争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技术合同案件的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商标权合同、著作权合同及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还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四部分  主要法律文件
    一、知识产权部分
    (一)商标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2年1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2月18日)
    (二)专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年8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年6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6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6月22日)
    (三)著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年12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12月8日)
    二、反不正当竞争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三、技术合同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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