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鳄鱼恤有限公司诉葛昌能及北京新世纪服装商贸城市场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20]鳄鱼恤公司于1986年3月30日分别取得了 “鳄鱼恤”及“CROCODILE”两项注册商标专用权,均指定使用于第25类衬衫、裤子、汗衫及其他衣服等商品。2003年11月17日,鳄鱼恤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鳄鱼恤CROCODILE SINCE 1952及图”商标,申请类别是第25类“服装”,申请的商品项目包括服装、鞋、帽等。该商标注册申请目前尚未获得核准。2004年9月鳄鱼恤公司启用“鳄鱼恤CROCODILE SINCE 1952及图”商标。葛昌能系新世纪公司所有的服装市场的摊位承租人,该摊位出售了带有“鳄鱼恤CROCODILE SINCE 1952及图”标识的羊毛衫。鳄鱼恤有限公司在起诉两被告侵犯“鳄鱼恤CROCODILE SINCE 1952及图”商标的同时,还提供了大量证明“鳄鱼恤”及“CROCODILE”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证据,并以“鳄鱼恤”及“CROCODILE”两商标的知名度来证明“鳄鱼恤CROCODILE SINCE 1952及图”商标的知名度,同时请求认定“鳄鱼恤CROCODILE SINCE 1952及图”为驰名商标。一审法院判定侵权成立,但认为鳄鱼恤公司的证据不能证明“鳄鱼恤CROCODILE SINCE 1952及图”商标已经驰名,拒绝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鳄鱼恤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鳄鱼恤CROCODILE SINCE 1952及图”商标的宣传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其也没有提供将“鳄鱼恤CROCODILE SINCE 1952及图”商标与“鳄鱼恤”、“CROCODILE”两项注册商标一并宣传并使消费者知晓其传承关系的足够证据,故鳄鱼恤公司使用“鳄鱼恤”、“CROCODILE”两项注册商标所积累的声誉尚不能等同于“鳄鱼恤CROCODILE SINCE 1952及图”商标的声誉。鳄鱼恤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时“鳄鱼恤CROCODILE SINCE 1952及图”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也不长,依据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鳄鱼恤CROCODILE SINCE 1952及图”商标已经取得了“鳄鱼恤”、“CROCODILE”两项注册商标的声誉,故不宜判定“鳄鱼恤CROCODILE SINCE 1952及图”为驰名商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