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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2010年全市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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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2 13:03: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0年全市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




2010年5月27日-28日,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在深圳求水山酒店召开了全市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会上,市、区劳动人事仲裁机构领导和相关业务骨干与市、区人民法院领导和专家就近年来我市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共同进行研讨,并就相关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纪要如下:

一、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为由提起劳动仲裁的,应当受理且一般不作仲裁时效审查。

劳动者仲裁请求补办档案的,不按劳动争议受理。

二、关于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诉请,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仲裁时效的审查,逐月起算。

三、仲裁不予受理的案件,应在不予受理决定或通知上注明:“申请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或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劳动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予支持。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签劳动合同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六、劳动者仲裁请求享受年休假待遇且能证明其曾经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应认定其具有享受年休假待遇的资格。

七、未缴纳社保的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被鉴定为无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在医疗期满后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但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等待遇,并加付100%的医疗补助费。用人单位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按病伤假期工资标准享受待遇。

八、开庭时劳动者本人未到庭,经仲裁庭审查,其委托的代理人不符合代理资格的,应依法中止审理,并通知劳动者亲自到庭或重新委托代理人。

九、以下案件适用终局裁决相关规定:

(1)仲裁请求为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四项,且每项诉求的金额不超过申请人申请仲裁时的最低月工资标准的12倍。分项以诉求本身的性质为基础,兼顾关联性。其中,劳动报酬项包括工资及与之相关联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经济补偿金项包括终止或解除合同经济补偿、50%额外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及其他属于补偿性质的请求;赔偿金项包括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中属于赔偿性质的一倍工资及其他属于赔偿性质的请求。

(2)除工伤医疗费以外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含停工留薪工资、工伤“三金”等。

(3)仲裁请求不涉及具体金额,但属于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争议的。

十、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应予处理。具体要求金额、承担主体及支付方式,在裁决书的“裁决事项”后、“救济渠道”前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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