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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锡市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议纪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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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2 13:01: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印发《无锡市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议纪要》的通知



各基层人民法院、各市(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为了指导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时、公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妥善解决当前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无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 2010年11月12日召开了全市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现将《无锡市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议纪要》印发,供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参照执行。执行中如遇新的法律、司法解释施行,从其规定。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庭或无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无锡市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议纪要》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无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件:



  无锡市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议纪要

  为了正确理解、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与之配套的政策、法规,及时、公正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统一裁审尺度,确保劳动争议仲裁与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衔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无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 2010年11月12日召开了全市劳动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市中院、市人保局、市经信委、市总工会、各基层人民法院以及各市(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派员参加了会议。与会人员就新法实施近三年来,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讨论,形成一致意见,纪要如下:

  一、劳动合同争议

  1、因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两倍工资争议的时效起算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立法本意,两倍工资的时效应从一个月宽限期满起算。

  2、两倍工资、代通知金的计发基数标准问题

  两倍工资、代通知金的计发基数均应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基本工资为计发基数,即扣除加班工资、奖金、津贴等。

  3、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的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人员的劳动争议问题

  (1)上述人员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发生争议,董事会决议与劳动合同约定冲突的,优先适用董事会决议。但当事人均同意适用劳动合同约定的除外。

  (2)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的公司经理主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4、用人单位因政策调整等因素搬迁的是否必然导致劳动合同的变更及解除问题

  应综合考虑用人单位搬迁新址与旧址的距离远近、交通是否便利、是否额外提供交通补贴(便捷班车)等因素,来考量工作地点发生变更是否导致劳动合同的变更及解除。

  二、劳动报酬争议

  5、用人单位是否必须支付劳动者防暑降温费、中夜班费的问题

  关于防暑降温费、中夜班费的支付,国家未作强制性规定。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约定或集体合同有规定的,从其约定或规定;如没有约定和规定,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防暑降温费或中夜班费的,不予支持。

  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6、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至劳动能力鉴定结束前的待遇问题

  停工留薪期满12个月后,用人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工伤职工是否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需要延长的,凭医疗机构出具继续治疗的证明向用人单位提出,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用人单位已告知,职工个人未提出延长申请的,停发原待遇;用人单位未告知或者未及时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鉴定的,继续按月支付原工资福利。

  7、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及商业保险赔偿的关系问题

  (1)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适用“有限双赔”原则,即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和丧葬费等七项实际发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主张抵扣或者向第三人追偿。

  (2)工伤保险赔偿与商业保险赔偿适用“双赔”原则,用人单位主张抵扣的不予支持。

  四、特殊劳动关系的界定

  8、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招用劳动者间关系的认定问题

  (1)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违法招用劳动者,其与劳动者之间系无效的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要求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单位支付两倍工资或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2)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违法招用劳动者造成工伤的,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要求承包人与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竞业限制争议

  9、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先行支付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效力问题

  在存在商业秘密等需要保密事项情况下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而且用人单位先行支付经济补偿不低于《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标准的,应认定为有效。

  10、劳动者退休,竞业限制约定的效力问题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或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但劳动者因退休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原竞业限制的约定应当有效,用人单位放弃权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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