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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定解除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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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3 13:46: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合同法定解除的特别规定

   

    合同法等有关民事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中对于法定解除有特别规定,综合可以归纳如下:

一、任意解除权,即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时一方可以行使解除权。具体类型主要有:

1、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赠与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195条)

2、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当事人解除合同应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合同法232条)

3、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定做人应当予以赔偿。(合同法268条)

4、货运合同的托运人在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合同法308条)

5、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技术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337条)

6、委托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合同法410条)

7、办理专利申请权转让登记之前,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者被视为撤回,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当事人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但当事人可以另行约定。(技术合同解释23条)

8、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保险法15条)

二、一方违约,另一方的解除权

1、有确切证据证明合同相对方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并经通知后,相对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出适当担保的,不安抗辩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69条)

2、一般买卖合同中的解除权

①标的物是数物的买卖合同,出卖人违约时,买受人有解除权。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合同法165条)

②分批交货合同的出卖人违约时,买受人有解除权。分批交货合同中,其中一批交付不合格,构成根本违约,可以就该批及未来要交付的各批构成根本违约,可以就该批及未来要交付的各批为解除;而该批与其他各批相互依存,可以就已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解除。(合同法166条)

③分期付款买受人未付款达到一定程度时,出卖人有解除权。具体而言,分期付款买受人未付款达到全部价款的20%以上时,出卖人有解除权;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合同法167条)

3、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解除权。

①、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或者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时,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8条)

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12条)

③、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赔偿损失。(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13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④、约定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14条)

⑤、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已经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19条)

⑥、因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23条)

⑦、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导致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有权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24条)

4、保险合同中的解除权。

①、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包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法第17条第2—4款)

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保险法第17条第1款)

③、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鲜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法第28条第2款,第65条第1款)

④、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法第36条第3款)

⑤、在财产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法第37条第1款)

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保险法第54条第1款)

5、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违反贷款用途,贷款人有解除权。具体而言,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合同法203条)

6、租赁合同中的解除权。

①、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的,出租人有解除权。(合同法224条)

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时,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合同法233条)

7、承揽人未经定做人同意,擅自转包时,即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做人有解除权。(合同法253条)

8、在客运合同中,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旅客可以要求退票。(合同法299、30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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