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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劳务合同无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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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4 16:37: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代 理 词

1、原被告签订的是劳务外派合同,原被告均认可被告提供了劳务外派中介服务。
2、劳务外派合同,不同于劳务合同,也不同于一般的职业中介合同。我国对从事涉外劳务外派中介有着严格的规定,适用的是特殊经营许可制度,有关企业要从事劳务外派中介经营活动,必须经有关行政职能部门批准,颁发相关许可证等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的通知》 (国发[2000]25号)等规定,被告必须获得部级部门许可,否则属于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行为。
依据《合同法》52条规定原被告签订的协议属于无效合同,依据《合同法》56条、58条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故被告无权收取管理费,依法应当返还46000元管理费。


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希胜律师


2009年1月14日

结果:合同确认无效,但诉请未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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