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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颁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大劳管就字[1996]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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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4 13:20: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转发关于颁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大劳管就字[1996]83号
转发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颁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大劳管就字[1996]83号
为了加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规范与此相关的就业和聘用行为,依法保护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及聘用外国人的单位的合法权益,国家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制定了《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一个全方位的管理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规定。为了保证《规定》的顺利贯彻实施:现将《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大连市劳动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及《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在大连的发证机关,并负责外国人在大连就业的管理。
二、凡在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聘雇的外国人,持《规定》第十一条所规定的文件及企业、董事会或管理集团的聘雇决议,直接到大连市劳动局申领许可证书。
三、大连市外事办公室、大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是国家授权向外国人发出通知签证函电的地方机关。
拟聘雇《规定》中第九条、第十条之外的外国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须持大连市劳动局签发的《许可证》,(1)将从事文教、卫生、体育工作的,到大连市外事办公室办理该人的通知签证函电;(2)将从事经济工作的,到大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办理该人的通知签证函电。
四、目前已在大连就业的外国人,凡不属于《规定》第九条所列人员,又未领取就业证的,应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二个月内,到大连市劳动局办理就业证申领手续。逾期不办的,按非法就业处理。


一九九六年五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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