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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索赔双倍工资案件增多的原因和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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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4 13:14: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分析索赔双倍工资案件增多的原因和对策
近年来,随着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相继出台,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不仅数量上大幅度增长,而且新类型劳动争议案件也不断在审判中出现。其中,“未签订劳动合同、索赔双倍工资”的案件明显增多,在劳动争议案件总量中比重占三成左右,已成为劳动争议案件中的热点问题。
      一、索赔双倍工资案件的特点

      笔者对所在法院受理的索赔双倍工资案件进行了分析,发现其主要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1、该类案件主要集中在餐饮、酒店、中介等服务业。这些行业的外来人员比较集中,且流动性大,建立劳动关系时间较短,签订劳动合同比较麻烦,基于此,用人单位往往只和劳动者达成口头协议,不签订劳动合同。

      2、该类案件几乎都是劳动者对老板的“秋后算账”。 由于我国的劳动力市场长期处于供大于求的状况,大多数劳动者为了获取一份工作,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往往一味忍让、迁就,只有在离开企业后,才通过仲裁或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该类案件调解难度较大。由于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确定比较困难,所以任何一方都不愿意作出让步,加大了法院对该类案件调解的难度。

      4、该类案件易构成群体性案件。由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具有普遍性,一旦有劳动者诉讼索赔双倍工资得到支持,则其他劳动者纷纷效仿,大量索赔双倍工资案件涌到法院。

      二、索赔双倍工资案件增多的原因

      1、劳动合同签订率较低。一方面,有些用人单位,特别是一些小规模的公司和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如: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明确结算加班费用等,往往不愿意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另一方面,劳动者大多数来自农村,农村地区现在还不能“对接”社保,所缴的社保费一时半会儿拿不到手,因此往往要求用人单位将“企业所缴”部分直接给他们,而不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来说,一旦产生纠纷,也就直接导致了双倍工资索赔案件的产生。

      2、劳动行政部门疏于管理。少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缺乏责任意识,疏于严格执法,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制裁惩治不力,导致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并且使问题由点发展到面,从而引发索赔双倍工资等劳动争议纠纷的发生。同时,也将本来能够通过行政途径解决的纠纷推向了法院。

      3、法律规定日渐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第八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为劳动者索赔双倍工资提供的明确的法律依据。

      4、劳动者维权意识提高。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国家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逐渐增强,对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也日益加大,同时劳动者们也越来越多地获得到政府及各类社会组织提供的法律供给,如法律援助。劳动者了解自己的法定权利,也清楚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再对用人单位侵害其权利的行为浑然不知、淡然处之,而是变得非常警醒,一旦认为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便会以各种方式进行维权。

      三、法院审理索赔双倍工资案件需注意的问题

      1、正确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但劳动者已经实际付出劳动,为用人单位工作,应该适用事实劳动关系的理论进行处理。对于如何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对此有明确的规定。需要说明的是,事实劳动关系中的无效劳动合同也适用双倍赔偿。如果无效劳动合同是由于用人单位一方造成,且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不支付双倍工资就等于减轻了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这明显不符合立法的精神。故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双倍工资。

      2、查明未订立合同的原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是否需要双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诚实磋商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订立等情况。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双倍工资。但如果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义务,而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无需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3、双倍工资具体支付数额的确定。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的组成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个方面。此外,用人单位尚有一些支出是与工资同时支付给劳动者的,如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颁发各类奖金、劳动保护用品支出、职工福利费用、劳动保险费等,这些均不计入工资总量,不列入工资序列处理。故双倍工资应当在工资范围内,以劳动者每月实际取得的数额计算为宜。

      4、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发生索赔双倍工资的劳动争议,劳动者追索的是双倍工资差额。因为,在劳动关系运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已经支付了劳动者双倍工资中一倍即劳动报酬。双倍工资罚则,实际上是法律在用人单位没有及时签订或者续签合同时而苛以的一种法律责任,其中一倍是正常出勤的劳动报酬,另外一倍工资是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一种惩罚性赔偿,因此,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为期一年的一般时效。

      四、解决索赔双倍工资案件增多的对策

      1、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增强企业的合同意识。用合同规范企业和职工的行为是避免劳动争议发生的重要依据和途径,因此,向用人单位加大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宣传力度,引导用人单位走出不签合同的认识误区,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用工,依法用工,严格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手续,确保劳动合同依法签订和有效履行,是减少索赔双倍工资案件的重要方式之一。

      2、加强劳动执法力度,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首先,要对用人单位的不法行为依法严厉处理,使劳动争议纠纷能够在第一时间内得以引导和控制;其次,加大社会的监督力度,鼓励社会、个人对违法用人单位的举报和监督,不断打击用人单位的违法用工行为,规范企业依法用工。 其次,认真对待劳动者的投诉,对劳动者反映的用人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及时调查处理,争取在第一时间内将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

      3、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尽量将劳动争议化解在基层。我国劳动法规定解决劳动争议的渠道是“调解—仲裁—诉讼”。因此,除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外,还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企业工会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职能作用,尽量将劳动争议化解在萌芽之中,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争议的发生。对未建立工会组织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企业或用工单位,相关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赋予的权利,督促企业建立相应机构,完善协调劳动关系机制。

      4、增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案力量。目前,随着劳动争议案件的大幅度增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案力量日显薄弱,案多人少情况日益突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审结如此多的劳动争议纠纷,于是就利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和第四十三条将纠纷解决任务转移给法院,诉前仲裁程序未能有效化解纠纷。因而,应增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案力量。(作者: 陈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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