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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人社发[2010]200号关于调整企业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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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4 13:00: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人社发[2010]200号关于调整企业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   
实施日期: 2010/8/1  颁布日期: 2010/12/7  发 文 号: 大人社发[2010]200号  发表日期: 2011/3/23   
主 题 词: 企业工伤人员    待遇   通知  发表部门: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企业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



大人社发[2010]200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工伤待遇水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及《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辽人社发[2010]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全市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09年12月31日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不包括按基本养老金调整待遇的退休工伤人员)、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其待遇按下列标准调整:

(一)伤残津贴按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170元,二级160元,三级150元,四级140元。

(二)生活护理费按护理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16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13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110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90元。

调整后最低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1150元/月,二级1080元/月,三级1020元/月,四级950元/月。

调整后最低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86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72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600元/月。

调整后最低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工亡人员配偶抚恤金480元/月,其他供养亲属抚恤金430元/月。

二、2009年12月31日前,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的五级、六级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增长水平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的,伤残津贴不降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未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支付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按本通知所列的标准执行,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四、本通知自2010年8月1日起执行。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0一0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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