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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连市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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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4 13:00: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印发《大连市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大连市财政局

  

大劳发〔2009〕105号







关于印发《大连市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大连市财政局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九日







主题词:工伤保险  经费  办法  通知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9年10月22日印发



大连市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促进用人单位安全生产,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合理控制工伤保险费用支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及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伤保险专项经费是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的工伤认定费、劳动能力鉴定费、工伤预防费和工伤康复管理费。



第二章   专项经费使用范围

第三条  工伤认定费是指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工作的业务经费,包括:

1、工伤事故认定的调查、取证费用(交通、通讯,以及到有关单位调查取证所需费用);

2、调查、取证的基本保障设备购置及使用维修费用(包括照相设备、摄像设备、录音设备、数据存储设备等),实行政府招标采购;

3、工伤认定案例分析所需费用及复议、诉讼相关费用;

4、工伤认定结论送达所需费用、工伤认定档案管理费用;

5、经财政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工伤认定业务所需的其它费用。

      第四条 劳动能力鉴定费是指从事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业务经费(不含因病非因工、委托鉴定),包括:

1、聘请专家鉴定的有关费用;

2、鉴定场地的租赁费;

3、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基本保障设备购置及使用维修费用;

4、劳动能力鉴定案例分析所需费用;

5、劳动能力鉴定档案管理费用;

6、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送达所需费用;

7、经财政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劳动能力鉴定业务所需的其它费用。

第五条  工伤预防费是指进行预防事故发生、消除(减轻)职业危害工作的业务经费,包括:

1、开展工伤保险媒体宣传活动、工伤保险政策咨询活动、制作工伤保险公益广告和标识、印刷工伤保险宣传教育资料等费用;

2、举办工伤保险教育培训活动等费用;

3、邀请专家开展工伤保险项目研究、专题调研和咨询指导活动等费用;

4、经财政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工伤预防业务所需的其它费用。

第六条  工伤康复管理费是指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职工进行康复工作的业务经费,包括:

1、工伤康复日常管理专项经费;

2、经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康复业务所需的其它费用。



第三章  专项经费使用程序

第七条  工伤保险专项经费按照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保费收入的5%提取,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实行总额控制,包干使用。

第八条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9月,根据本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和工伤保险业务开展情况,编制下一年度工伤保险专项经费预算,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列入下一年度工伤保险基金预算。

第九条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的经费预算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用款支出计划,经同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使用。

第十条 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专项经费预算时,经办机构要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批复的预算。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专项经费属于工伤保险基金,必须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正常经费开支分开,分账分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用于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的管理费用开支、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违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财政和审计部门依法对本统筹地区工伤保险专项经费开支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以确保工伤保险专项经费按照规定使用。

第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的违规使用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对举报及时调查,按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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