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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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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4 12:59: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调整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大劳发〔2009〕99号







关于调整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及《关于调整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辽人社发[2009]27号),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08年12月31日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不包括按基本养老金调整待遇的退休工伤人员)、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按下列标准调整:

    (一)伤残津贴按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170元、二级160元、三级150元、四级140元。

    (二)生活护理费按护理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16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13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110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90元。

    二、2008年12月31日前,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的五级、六级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增长水平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的,伤残津贴不降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未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支付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按本通知所列的标准执行,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四、本通知自2009年8月1日起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工伤保险  津贴  护理费  抚恤金  通知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9年9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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