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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 华盖公司与某某医院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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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4 11:10: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大民四终字第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医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8号20号楼4042室。
      上诉人******医院(以下简称**医院)与被上诉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0日作出(2009)西民初字第3254号民事判决。**医院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8日进行了开庭审理,**医院的委托代理人杨任、华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华盖公司成立于2005年7月14日,系由盖帝公司(即美国Getty公司)和优力易美(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在我国境内投资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008年6月9日,美国Getty公司高级副总裁、总顾问John J.Lapham Ⅲ出具《确认授权书》一份,声明对授权书附件A中所列品牌的所有图像享有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并将上述权利授予华盖公司在中国境内行使,并依据2005年8月1日生效的图像许可和销售服务协议,确认华盖公司在中国境内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侵犯美国Getty公司知识产权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该授权涵盖2005年8月1日之前可能已经在中国境内出现的对于美国Getty公司知识产权的侵犯。该《确认授权书》经美国华盛顿州公证,并经中国驻美国旧金山总领事馆认证。2008年8月12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200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1711号公证书,证明前述确认授权书和公证人证明的影印本与原本内容相符,并证明中文译本与英文原本内容相符。
      2005年8月4日,华盖公司注册了gettyimages.cn域名,并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记录在域名数据库中。2009年10月9日,应华盖公司委托代理人赵影的证据保全申请,大连市旅顺口区公证处出具(2009)旅证民字第4336号公证书,载明:登录网站http://www.gettyimages.com和http://www.gettyimages.cn,在搜索框内输入图片编号71384714、71384965、DV442023,点击开始搜索,将搜索到的图片下载并打印,与案涉图片相符。案涉图片上有“gettyimages”署名字样,网页上有“本网站所有的图片均由Getty Images公司授权发布,侵权必究”文字,版权所有期限为1995-2009年。
      **医院在“现代健康人”宣传册中使用的内容为洗苹果的女人、海边拥抱的情侣、讲电话的年轻女子的案涉图片与华盖公司网站展示的图片为相同图片。
      华盖公司于2009年10月9日为包括案涉图片在内的35张图片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共支付公证费500元,于2009年12月20日支付律师代理费3 000元。
      另查,中国于1992年加入《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美国于1989年加入该公约。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华盖公司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二、**医院是否实施了侵犯原告著作财产权的行为;三、华盖公司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
      一、华盖公司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认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受本法保护”。中国与美国同为《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条约》成员国,本案中,美国Getty公司对其图片所享有的著作权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案涉图片分别登载于美国Getty公司和华盖公司网站,图片署名“gettyimages”,相应网页亦附有版权声明,**医院就此未能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据此,应认定美国Getty公司系案涉图片的著作权人。华盖公司提交的由美国Getty公司出具的《确认授权书》,业经公证、认证,可以证明华盖公司享有在中国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美国Getty公司相关图片的权利,并有权在中国境内对侵犯美国Getty公司图片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故应认定华盖公司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系本案的适格主体。**医院对华盖公司诉讼主体资格的抗辩意见,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二、**医院是否实施了侵犯原告著作财产权的行为
      将**医院使用的内容为洗苹果的女人、海边拥抱的情侣、讲电话的年轻女子的案涉图片与华盖公司网站展示的图片进行对比,综合整幅图片的整体布局、局部构图以及内容、人物等情况来看,可判定**医院使用的图片与华盖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片具有同一性。**医院作为以法人形式的主体,理应知晓除法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外,基于商业目的使用案涉图片应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现**医院未经合法许可,在宣传册中使用案涉图片,无论该宣传册是其自行设计、制作并发行,还是委托广告公司设计、制作并发行,因**医院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对案涉图片的著作权状况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并支付了相关报酬,故**医院侵权构成要件成立。
      三、原告华盖公司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丈付报酬而未支付的;……”;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绘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丈。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根据上述规定,**医院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华盖创意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医院侵权行为所受实际损失,**医院的侵权违法所得亦无法查清,故本院根据案涉照片的类型、同类照片的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综合确定赔偿数额。其中,华盖公司因**医院侵权行为所致经济损失,本院酌定为15 000 元;华盖公司为制止**医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本院审查确定为:公证费45元、律师代理费3 000 元;上述费用合计18 045元。**医院就本案赔偿数额提出的抗辩意见,没有事实依据,木院不予采纳。华盖公司继受取得案涉图片的著作权,属于著作财产权范畴,赔礼道歉适用于人身权受到侵害的案件,故对华盖公司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五)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六条第(七)项、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原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医院立即停止侵犯华盖公司编号分别为71384714、DV442023、71384965,内容分别为洗苹果的女人、海边拥抱的情侣、讲电话的年轻女子的图片的著作权;二、**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华盖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共计18 045元;三、驳回华盖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邮寄送达费50元,合计350元(华盖公司已预交),由华盖公司负担50元,**医院负担300元。
      **医院对原审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华盖公司的诉讼请求。其依据的理由是:1、华盖公司不是本案适格原告。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为美国Getty公司,不是华盖公司,华盖公司与本案不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美国Getty公司给予华盖公司提起诉讼的授权,华盖公司为美国Getty公司的代理人。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名义提起民事诉讼。如将美国Getty公司的授权理解为诉权之转让,亦与诉权非私权不能自由转让的原则相悖。2、华盖公司应就涉案图片著作权仍处于保护期进行举证。在一审期间,在**医院要求下,华盖公司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或进行必要的说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3、原审判决认定的图片侵权损失超出华盖公司的主张。华盖公司提供证据证明通常的图片使用费用为3 000—3 600元,不应超出其主张擅自认定单张图片的侵权损失达到5 000元。4、法院依法酌情确定的赔偿数额不宜过高。**医院为部队下属医院,系非盈利组织,涉案图片也仅是在发行量不超过五百份的免费传阅宣传材料上使用。
      华盖公司答辩称: 1、华盖公司基于美国Getty公司合法授权,取得涉案图片在中国境内的著作权,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2、关于著作权保护期限问题属于**医院的抗辩理由,按证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上诉人承担举证责任。3、按照国家版权局的有关规定,摄影作品的侵权赔偿可以按其合理收入的2-5倍主张。华盖公司正常销售图片的价格是每张3 000—3 600元,原审法院判决每张图片赔偿额5 000元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一、华盖公司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二、案涉图片的著作权是否已超过保护期;三、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一、原告主体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据此,适格的原告,应为因其民事权益或者依法受其管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以其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美国Getty公司系案涉图片的著作权人。根据美国Getty公司的授权,华盖公司享有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美国Getty公司相关图片的权利,并有权在中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美国Getty公司图片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据此,华盖公司系美国Getty公司案涉图片的被许可使用人,其对案涉图片享有实体民事权利;而且,根据美国Getty公司的授权,其有权在中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提起诉讼。
      因此,应认定华盖公司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系本案的适格原告。**医院此项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权利保护期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案涉图片的权利保护期问题,根据网页记载,版权所有期限为1995-2009年。**医院主张案涉图片的权利已超过法定的保护期,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医院在一、二审期间均未就此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医院的此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三、赔偿数额问题
      华盖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侵权行为所受的实际损失,**医院的侵权违法所得亦无法查清,原审判决根据案涉照片的类型、同类照片的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酌定损失赔偿数额为15 000 元;加上华盖公司为制止**医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合计18 045元,符合《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并无不当。**医院关于被诉侵权宣传册发行数量等的事实主张,未提供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医院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未对**医院的权利保护期抗辩作出判定,应予纠正。**医院的被诉侵权行为系复制、发行行为,应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而非第四十六条第(七)项作为裁判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医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孔繁盛
                                                                                                                代理审判员 贾春雨
                                                                                                                代理审判员 李守众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唐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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