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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新居工程住房有关问题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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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9 11: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连市新居工程住房有关问题实施细则

为明确新居工程安置住房如何投资、结算、办理产权等相关事项,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危旧房屋新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08]75号)文件的精神以及市拆迁、房改政策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新居工程回迁安置投资办法
新居工程按照《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政府令第86号)和《关于调整大连市市内区城市房屋拆迁最低货币补偿标准和房屋建筑面积补贴标准的通知》(大国土房屋发[2007]25号)规定,对被拆迁居民实施回迁安置或货币补偿,同时增加以下政策:
1、回迁面积拆一还一,产权性质不变。
2、回迁(含异地)安置的住户,原住房建筑面积小于市拆迁政策规定的类区建筑面积补贴标准的,按类区补贴标准执行,原房与补贴标准差额部分按拆迁房屋类区最低货币补偿标准的30%缴纳标内投资代建费。
3、住户从原多层住房安置到高层住房的,安置面积在原房建筑面积的基础上按户型最多免费增加15%,增加面积同原住房产权性质一致。

4、在市房屋拆迁建筑面积补贴标准及高层免费增加面积的基础上要求增加面积的,增加十五平方米以内部分(含十五平方米),按照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安置住房成本价格投资;增加十五平方米以外部分,按照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安置住房市场价格投资。
5、临时建筑执行市拆迁政策,须安置住房的不享受以上优惠政策。
二、新居工程安置住房办理产权结算办法
(一)原房为个人产权住房
被拆迁人与拆迁人按本规定签订产权还建协议并投资的,安置的住房直接办理个人房屋产权,公共维修基金按市相关规定执行。
(二)原房为公有住房
1、按房改政策规定原住房已纳入可出售范围的,安置住房的原房面积、免费增加面积和标内投资面积按届时出售公有住房政策结算房改购房款;
2、按房改政策规定原住房属不可出售范围的,安置住房的原房面积、免费增加面积和标内投资面积按市1998年出售公有住房政策结算房改购房款;
3、超过各类人员购买公有住房限额面积标准的,须执行房改超标加价计算办法;
4、安置住房的成本价面积和市场价面积冲抵面积,不再另行结算房改购房款;
5、可以用标内面积投资代建款冲抵房改购房款,投资代建款不够冲抵房改购房款的,需由购房人补齐;
6、公共维修基金按市相关规定执行。
(三)安置被拆迁户剩余部分按市场价出售使用权住房
1、按市场价购买使用权住房的对象必须是具有大连市市内区常住城市户口的居民。
2、住房产权结算款按届时出售公有住房政策结算,公共维修基金按市相关规定执行。
(四)非住宅的补偿、安置等问题,按拆迁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执行。
三、新居工程拆迁安置、结算组织工作
1、各区旧房改造办在实施回迁之前,须将回迁安置方案报新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备案后实施。
2、各区旧房改造办在回迁安置后,将各区新居工程安置房源、住户名细报新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凭核准备案手续办理产权结算。
四、房屋权属
1、新居工程房屋竣工后,原为公房回迁安置的住房,产权归原产权单位;安置被拆迁户剩余部分按市场价出售使用权的住房,产权归实施主体;拆迁双方有协议的,产权按协议办理。
2、新居工程住户,按本规定投资、结算并缴纳公共维修基金,要求办理个人房屋产权的,其中:原房为个人产权的,《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内标注“回迁安置(新居)房”;原房为公有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内标注“购买房改房”;以市场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内标注“购买新居(房改)房”;不办理个人房屋产权的,按照大连市公有住房管理规定,应与产权单位建立租赁关系,缴纳房租。
五、其他
本实施细则所述的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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