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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流转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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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8 09:4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一、上诉人系合法取得诉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家庭成员未共同承包人。
依据上诉人19X年与X村村委会签订的耕地承包合同,承包共有人为家庭成员X人。上诉人的承包经营权系合法取得,依法应获得保护。
二、上诉人认为双方签订的是土地经营权转包合同。
合同名称为转包土地协议书。
合同履行期间,上诉人多次以转包人身份与被上诉人交涉:要求被上诉人返还占地补偿款,不要将土地转卖他人,不要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为此上诉人还申请镇调解委员会调解。最后无奈,为维护权利又提起了诉讼。
上诉人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协议仍然有效,仍在履行过程中。村委会有关土地承包的档案、村委会在介绍信等证据上的盖章确认、补偿款发放人孟范军的证言等证据,均证明诉争土地的现在承包人仍是上诉人,而不是被上诉人。
虽然基于双方转包合同,被上诉人现在实际耕种诉争土地已经4年,但其身份是接包方,其应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即上诉人负责。  
被上诉人并未与村委会建立新的承包关系,村委会并未终止与上诉人的土地承包合同。上诉人作为原承包方,继续享有和履行与村委会签订的原土地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没有发生变化。
三、地补偿款归属问题。
1、占地补偿款应归上诉人所有。
转包不是承包经营权的变动,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化。承包地被征用,安置费、补偿费要给原承包人,对于上诉人所栽种的树木的青苗补助费也应归上诉人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因此村建方塘的土地补偿款应归土地承包方即上诉人所有。
2、转包合同并未约定土地被征用后的补偿款归属问题,归被上诉人所有没有法律依据。
双方合同第四条约定上诉人“对土地的收与支等的经营权全放弃”,仅是约定在行使土地经营权时,收益与成本与上诉人无关,并未约定土地经营权丧失后放弃补偿。
土地被村征用,等于该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灭失,而不是经营权行使过程中的收与支,因此该笔补偿并不是合同约定上诉人应放弃部分,属于双方未约定情形。
依据前述法律规定及法理,应由与土地所用权人签订承包合同的原承包人所有。转包后的接包人要想获得该笔补偿款,必须基于其与转包人签订的转包合同条款的约定,否则没有法律根据。
四、被上诉人严重违法违约,依法转包合同应予以解除。
1、被上诉人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违法违约出卖土地。
被上诉人虽然在一审期间不承认改变土地用途,但是上诉人提供的照片及有关部门摄制的录像,客观表明被上诉人将部分土地卖给X用以修建砖场,X已经平整了土地,建设了一些固定设施。这在村内人所共知,无人不晓.
2、被上诉人改变土地农业用途行为致使上诉人对村委会违约,面临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责任。
依据上诉人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上诉人不得改变耕地用途,基于该承包合同而产生的转包合同自然也得遵守该约定,被上诉人行为致使上诉人对村委会形成违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条规定,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承包方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规定,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或者对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发包方请求承包方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应予以支持。
基于上诉规定,被上诉人行为致使上诉人被迫对村委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和行政责任。
3、被上诉人改变承包土地农业用途是非法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第十二条规定,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禁止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8年10月12日)第(二)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因此被上诉人擅自转卖土地,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行为严重违法。
4、被上诉人行为形成根本违约,依据《合同法》规定,上诉人有权解除合同。
上诉人将土地转包给被上诉人,其基础和前提是不得破坏土地和果树,正常耕种。现被上诉人擅自转卖土地用于非农业用途,这将给土地造成永久破坏。
因上诉人阻止被上诉人转卖土地,为泄私愤,其竟然将果树破坏性剪枝(证据见照片和录像),给果树造成永久损害,将致使果树大幅度减产和可能死亡。
上诉人将土地转包给被上诉人除了考虑双方是朋友关系,对对方予以照顾外,最重要的目的是使自己承包的土地不被荒废和损坏,对得起祖祖辈辈留下的土地。
但被上诉人的行为不但根本违约,而且致使上诉人最初转包土地的目的不能实现,土地和果树均遭到肆意破坏,因此上诉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要求被上诉人赔偿损失。
5、不解除转包合同将导致不公平。
上诉人年事已高,无意在外继续打工,没有稳定收入来源,配偶疾病缠身,承包的土地将是上诉人未来唯一收入来源,也是生活保障。没有土地,上诉人及家人将没有基本的生活保障。
上诉人仅支付X元却得到X元的占地补偿款及直补款,和长达22年的无偿耕种,对原告而言将显失公平。
上诉人未经家庭共同承包人同意擅自转包行为若不能得到纠正,对其他家庭成员而言也是不公平的。
综上所述,因此希望法院主持公道,返还上诉人占地补偿款和土地承包经营权。
上诉人代理人: 王希胜律师            20X年X月X日

结果:一审胜诉的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被迫同意让步,上诉人获得部分土地补偿款,调解结案。

[ 本帖最后由 王希胜律师 于 2013-8-14 14:2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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