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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解除摊位租赁合同返还租金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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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8 09:34: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被告于20X年X月X日签订出租合同,约定将大菜市韩城X楼X区X店面租给原告经营,租期X年,从20X年X月X日至20X年X月X日。
合同签订后,原告交被告租金X元和押金X元,被告将店面交原告经营...。
20X年X月X日,被告未能交上下年度租金。20X年X月25日店面出租人大连双兴商品城有限公司与第一承租人C签订的租赁合同到期,原告被迫退还店面,停止经营。
期间,2010年12月22日大连双兴商品城有限公司通知该店面承租人C:因C擅自转租店面,解除与C租赁合同,要求腾退店面。
20X年X月初,获知被告无法交上下年度租金,原告开始甩货,造成损失X元;另原告手中尚有X元货物无法出售,合计造成原告损失X元,被告应赔偿。
现双方就返还租金数额及赔偿原告损失数额无法达成一致,...。









受理法院:大连西岗区人民法院

20X年X月X日

原告代理人为王希胜律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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