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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下发《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应遵循的具体原则暨计算方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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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0 09: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下发《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应遵循的具体原则暨计算方法(试行)》的通知
(辽价认[2003]023号)


各市价格认证中心:
  现将《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应遵循的具体原则暨计算方法(试行)》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具体应用中碰到的问题及时汇报给省价格认证中心。
  近期,我们将把省局下发的《辽宁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试行)》和《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应遵循的具体原则暨计算方法试行》编印成册子,争取每名价格鉴证人员人手一册。


  二○○三年四月八日


  附:

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应遵循的具体原则暨计算方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辽宁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为了统一全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中应遵循的具体原则暨计算方法,依法、客观、公正地对涉案财物进行价格鉴定,规范价格鉴定行为,提高价格鉴定的科学性,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和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及《辽宁省涉案物品估价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应遵循的原则暨计算方法(试行)》。


  第二条 价格鉴证人员在具体工作中,应结合实际案例,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遵循不同案件的具体原则,选择相应的计算方法。

第二章 刑事案件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原则方法





  第三条 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对于因销赃、挥霍、丢弃、损坏无法勘验的鉴定实物或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查封、扣押、追缴、没收物,应要求委托人提供与价格鉴定有关的失主、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有效凭证以及被告人供述复印件,经办案机关确认(出具证明或加盖公章)后作为价格鉴定依据。
  (二)流通领域商品(含进出口货物),按市场中等价格计算。其中:属于政府定价的,按政府定价计算;属于政府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中准价格计算;属于市场调节价的,按市场中等价格计算;市场无销售的出口货物,可按市价法(国际市场价格)或成本法进行鉴定。
  (三)生产领域产品,成品按流通领域商品的鉴定方法计算;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根据生产过程中实际所处的阶段,按完工程度比照成品价格进行折算。
  (四)单位和公民的全新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财物,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但作案当时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当时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对于陈旧、残损或已使用过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财物,应以鉴定基准日的当地市场中等价格为基础,结合鉴定标的新旧程度确定。
  (五)农副产品,按当地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大牲畜,按当地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怀仔的不另计价格,但应适当加上配种费、营养费等费用。
  (六)金、铂、银、珠宝制作的工艺品,按国有商店零售价格计算;国有商店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黄金、白银按国家定价计算。
  (七)外币,按价格鉴定基准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出价计算。
  (八)不属于馆藏三级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字画等),按照国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价计算,或者根据国家文物主管部门的鉴定,按市价法或专家法计算。现代名人字画参照本项计算。
  (九)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的,盗窃数额按当地电信部门规定费用计算;销赃数额高于当地电信部门规定费用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
  (十)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盗窃数额按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电话费计算。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应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的月缴费额减去被复制前6个月的平均电话费推算;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使用的月平均电话费推算。
  (十一)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条第(十)项规定计算;复制他人电信号码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条第(九)、(十)项规定的盗窃数额累计计算。
  (十二)攻击、破坏互联网网站致使其不能正常运转的,分两种情况:网站能恢复的,按委托人与价格认证中心共同核实的恢复该网站所需合理投入的成本、工时费用计算;网站不能恢复的,按委托人与价格认证中心共同核定的建立该网站时合理投入的成本、工时费计算。
  (十三)偷盗或损坏电力、铁路、民航、航运、公路、通讯设备、设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按其盗窃或损坏成本加直接成本和直接损失计算(或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十四)对于陈旧、残损或已使用过的查封、扣押、追缴、没收物价值,应当结合鉴定基准日当地正常情况,用成本法或市价法计算。
  (十五)残次品、假冒伪劣品财物,有价值的,以实际价值计算;废品,按物资回收利用部门的收购价格计算。
  (十六)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及时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股票按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
  (十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果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如果票面价值未定,但已经兑现的,按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
  (十八)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纪念品,按市场交易价格计算,对没有上市交易的一般收藏品、纪念品按其原值加适当的利息计算。
  (十九)对无法勘验到鉴定标的实物质量状况的,在鉴定基准日可采用价格咨询的形式或由委托人予以明确。
  (二十)同种类的大宗被盗财物,失主以多种价格购进,能够分清的,分别计算;难以分清的,应当按此类财物的中等价格计算。
  (二十一)青苗如粮食、蔬菜、草本水果、药材等按当地同类地块的同期收益和所处的生长阶段以及能否续种等因素折合计算。
  (二十二)果树价格鉴定,按果树生长期不同阶段并分别不同品种计算。幼树期:按核实的合理投入成本和工时费用计算,或按当地同龄幼树市场成交平均价格计算;初果期:在幼树期计算基础上,加上按当时当地果实收购价格计算的未来三年的产值;盛果期:按前三年收购价格计算的平均产值乘以幼树龄计算;衰果期:按前三年收购价格计算的年平均产值计算。无收益的果数可按鉴定基准日时的成本法计算,有收益的可按收益法计算。
  (二十三)水、电按国家规定的水、电分类价格计算。
  (二十四)其他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比照下章相关条款计算。

第三章 常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原则、方法





  第四条 一般机器设备价格鉴定程序及方法:
  (一)价格鉴定的准备工作:
  1.详细查阅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标的的权属证明、原始票据、账册记录等资料;
  2.实物现场勘察;
  3.搜集整理相关的市场价格、供需情况、物价指数等资料;
  4.按鉴定标的的具体情况,组织价格鉴定力量,除专职价格鉴定人员外,如有需测试运转状况的机器设备,应请操作人员参加,如需测定磨损程度,鉴定成新率,应请工程技术人员参加,对先进机器设备的鉴定,还需请行业专家参与鉴定。
  (二)清查盘点鉴定标的物:
  价格鉴定人员会同委托人员共同逐项核对鉴定标的与委托价格鉴定表所列是否相符(包括品种、数量、存放地点以及产地、厂牌、技术参数、出厂年月等与实物是否相符,实物与填表、账册记录的购置时间、原始价格、已提折旧、账面净值等内容是否相符)以确定价格鉴定记录的真实和完整。
  (三)对鉴定标的作技术检测:
  有些数据或实物的内存质量,单从外观上或不全面的、遗漏的书面记录上是找不到的,鉴定时需要请行业内的专业技术人员用科学的技术手段或经验来确定。对一般机器设备新旧程度的判断可参考附录六:机器设备新旧程度判断标准参考表。
  (四)确定机器设备基价:
  1.经济案件中,一般以基准日当地市场中等零售价格为基价。
  2.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纪检监察案件中一般以原始购进价作为基价,当原始购进价格低于现行市场价或难以确认时,可以经济案件的认定原则确定基价。
  3.确定市场中等价格的准则
  (1)大型设备以工厂直销价或物资部门供应价为准则;
  (2)大批量的财物和批发企业的货物以市场中等批发价格为准则;
  (3)小型财物、个人用品和零售企业的货物以市场中等零售价格为准则。
  4.进口机器设备,一时难以采集到市场价的,参考国内同型产品市场价格确定基价。
  (五)根据机器设备的使用年限和使用状况确定综合折旧率或综合成新率(可参考附录一:通用设备经济寿命参考年限表、附录四:机器设备新旧程度判断标准参考表)。
  (六)价格鉴定方法
  1.成本法。计算公式为:
  鉴定值=重置价-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
  =重置价× (1-实体性贬值率-功能性贬值率-经济性贬值率)
  或鉴定值=重置价×综合成新率
  重置价分为复原重置价和更新重置价。计算方法有:
  ①重置核算法,也叫直接法。它是指按机器设备成本的构成,把以现行市价计算的全部购建支出按其计入成本的形式,将总成本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来估算重置价的一种方法。直接成本是指直接可以构成机器设备支出的部分,如机器设备购价、安装调试费、运杂费、人工费等。间接成本是指为建造、购买机器设备而发生的管理费、设计费等。
  ②物价指数法:
  重置价=历史价格×(价格鉴定基准日的物价指数/购建时的物价指数)
  或=历史价格×原始购建时至鉴定基准日的物价变动指数
  式中:物价指数基期为100。
  ③功能价值法(也称生产比例法):
  重置价=(鉴定标的年产量/参照物年产量)×参照物重置价
  ④规模经济效益指数法:
  重置价=参照物重置价×(鉴定标的产量÷参照物产量)
  进口设备重置价构成:现行国际市场的离岸价格(FOB)+境外途中保险费+境外运杂费+进口关税+增值税+银行及其他手续费+国内运杂费+安装调试费
  成新率的计算公式为:
  成新率=1-有形损耗率
  成新率=设备尚可使用年限/(设备的已使用年限+设备的尚可使用年限)×100%
  或=(设备的总使用年限一设备的已使用年限)/设备的总使用年限×100%
  2.市价法。计算公式为:
  鉴定值=参照物现行市场中等价格×(1±各项调整系数)


  第五条 汽车价格鉴定(一)登记并核对汽车的代码、厂牌、产地、车牌号、车架号、发动机号和购车时间、行车证登记日期、累计行驶里程及其它需要记录的项目,检查汽车是否发生过较大的损伤、事故或其它意外事件及其程度,查验汽车主要总成的性能、损耗状况。
  (二)一次性交纳的车辆购置附加费(税)可以计入汽车基价内,其它如车辆使用税、保险费、客货附加费和养路费等均不计入基价,但在鉴定结论中予以说明;但鉴定基准日以前没有发生销售行为的,车辆购置附加费(税)不计入汽车基价内。
  (三)进口汽车的基价,应包括汽车进口到岸价(或离岸价加国外运费、国外保险费)、关税、消费税和增值税以及第(二)项所规定的内容。
  (四)对鉴定基准日离委托价格鉴定时间较长的汽车,确定其基价时应考虑其间的价格变动指数。
  (五)以汽车的使用年限和使用状况(如发动机性能、车身、车架状况、有无损伤、事故及有无缺损件等因素)为依据,并参照该车行驶里程,确定其综合折旧率或成新率(可参考附录五:常见车辆折旧年限及折旧率参考表),若属被盗汽车,则犯罪嫌疑人作案后所耗里程及损坏不予折旧。
  (六)经有关技术部门鉴定,汽车达到国家规定的老旧汽车报废标准的,按报废汽车回收价格认定其价值。
  (七)汽车价格鉴定计算公式:
  鉴定值=价格鉴定基价×(1-综合折旧率)
  或=价格鉴定基价x综合成新率


  第六条 摩托车价格鉴定
  (一)登记并核对摩托车的厂牌、型号、产地、车牌号、车架号和购车时间、行车证登记日期、累计行驶里程及其它需要记录的项目,查验摩托车的车况(包括该车的发动机性能、累计行驶里程和有无较大损伤、非正常使用损耗、缺件及外观状况等因素)。
  (二)各种附加费不计算在基价内。
  (三)依据鉴定基准日的车况确定摩托车的综合折旧率或综合成新率(可参照附录五:常见车辆折旧年限及折旧率参考表)。
  (四)摩托车价格鉴定计算公式:
  鉴定值=价格鉴定基价×(1-综合折旧率)
  或=价格鉴定基价×综合成新率
  助力车参照本相关规定计算。


  第七条 拖拉机价格鉴定
  (一)拖拉机价格的鉴定,应以拖拉机的使用年限和使用状况(如发动机性能、车身、车架状况及有无较大损伤、非正常使用损耗、缺件等因素)为主要依据,同时参照拖拉机行驶里程,确定其综合折旧率或综合成新率。
  (二)拖拉机的折旧年限可参考附录五:常见车辆折旧年限及折旧率参考表。
  (三)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拖拉机,按报废拖拉机回收价格计算。
  (四)拖拉机价格鉴定计算公式:
  鉴定值=价格鉴定基价×(1-综合折旧率)
  或=价格鉴定基价×综合成新率


  第八条 自行车、山地车、变速车、人力车价格鉴定
  (一)登记并核对委托价格鉴定自行车、山地车、变速车、人力车(以下简称非机动车辆)的厂牌、规格、产地、车牌号和购车时间及其它需要记录的项目。
  (二)以非机动车辆的原始购进价或基准时间内的当地市场中等零售价格,确定其基价。
  (三)依据非机动车辆使用状况确定其综合折旧率或成新率(包括性能、外观、使用保养、实际使用年限等)。
  (四)非机动车辆的折旧年限可参考附录五:常见车辆折旧年限及折旧率参考表。
  (五)非机动车辆的价格鉴定计算公式:
  鉴定值=价格鉴定基价×(1-综合折旧率)
  或=价格鉴定基价x综合成新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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