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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集体林权流转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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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2 10:00: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政发 [2010] 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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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集体林权流转的指导意见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深化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规范集体林权流转行为,促进森林资源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和增强林业的活力与后劲,根据《中共大连市委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大委发 [2008] 16号)有关规定,现就农村集体林权流转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建立集体林权流转市场的现实基础
  自2006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已由北向南陆续展开。截至目前,我市大多数地区主体改革任务已基本完成,一个以家庭承包、联户承包和股权联营为单元的集体林经营管理格局已基本形成。
  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市拥有林地林木使用权、经营权、受益权、处置权的农户逐年增多,森林资源已成为山区农民的第二块“责任田”、资源性资产和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或补充。同时,由于受规模、经济等诸多因素影响,部分经商、劳务、进城或无力经营的农民也期盼通过转包、转让、入股、出租和抵押等形式盘活林业资产。与此同时,有不少当地农民、城镇下岗职工、个体业户和公司、企业等渴望投资开发建设林业,但缺乏必要的林地资源。这种供需关系目前已经初步形成,这为我市开展林权流转市场建设奠定了必要基础。
  二、林权流转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大力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稳定林业产权为基础,以有利于资源保护和发展为前提,以资源增量、农民增收、社会增效为目标,因地制宜、规范有序地开展林权流转工作,促进森林资源优化组合、规模经营和社会生产要素向林业聚集,不断提升森林的多种功能、作用和效益,为都市农业和全域城市化建设提供良好的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权益平等、公平交易的原则;坚持生态优先、绿山富民的原则。
  三、集体林林权流转形式
  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基础上,可采取多种方式实现林权流转。
  (一)转让。转让是指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其拥有的未到期的部分或全部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移转给受让人从事林业经营,并由受让方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并由该农户(受让方)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二)转包。转包是指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将部分或全部林地承包经营权,转交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农户承包经营,并由接包人按转包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但转包合同须向发包方备案。
  (三)互换。互换是指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之间为方便管理或其他需要,对于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林权进行交换的行为。互换林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四)入股。入股是指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各方之间为发展林业经济,将林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经营,收益按照股份分配的行为。
  (五)出租。出租是指林地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从事林业生产和经营并收取租金的行为。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但出租合同须向发包方备案。
  (六)抵押。指林权所有者在不转移对林地或林木资产占有的前提下,将其作为债权的担保行为。抵押人(林权所有者)在债务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实现优先受偿。
  四、林权流转的程序和管理
  (一)流转程序
  1.申请。在流转双方达到初步意向的基础上,首先由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林业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或“林权流转申请表”,并提供《林权证》或合同,以及流转双方达成的意向协议等材料。
  其中意向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双方自然情况:姓名、单位、住所、身份证号等;
  (2)林地概况: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限、宗地地形图或示意图、林种树种与面积等;
  (3)经营开发方向:主要指具体用意;
  (4)协议其他要素:包括流转价格与支付方式、流转期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流转期满时宗地上的森林、林木储量、归属与处置方式等。
  2.受理登记。由接受申请的村级组织或乡镇政府林业部门进行登记和了解情况,并依法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的答复。
  3.审查复核。首先由村级组织对流转宗地的四至、面积、林种、权属和开发方向等进行审查与确认,并视情况报乡镇林业部门复核。
  4.签订合同和鉴证。经审核无误后,林权流转双方依法签订流转合同,并按照鉴证自愿的原则,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是否向乡镇合同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
  5.发证。林权流转双方持村组织和乡镇林业部门的审核意见和林权流转合同等,向乡镇政府林业部门提出换发《林权证》申请,并由乡镇统一到区市县林权管理部门办理。
  (二)流转管理
  各级政府林业行政部门负责林权流转管理工作。
  1.商品林流转管理。对林地使用权、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为个人所有的商品林,凡在本经济组织内部流转,由村级组织依法办理;向本经济组织以外流转的,还需向乡镇政府申请办理林权变更证明。对涉及多户的、集中连片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拥有林权的农户同意后,由乡镇政府依法办理。对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商品林流转,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代表通过后,由乡镇政府依法办理。
  2.公益林流转管理。坚持公益林管严的原则。对过去以责任山、承包山等形式将林权确权到户的各类公益林和本次以家庭承包等形式确权到户的地方公益林,凡在本乡镇范围内流转,须由乡镇政府批准;向域外流转,须经区市县政府批准。流转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地方公益林,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代表通过后,上报区市县林业部门并进行林业资产评估,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对国家重点公益林,除可以作为景观资源入股森林公园经营外,原则上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流转。
  3.流转服务管理。对林权流转合同实行备案制。由村级组织批准的流转合同,除流转双方、村级组织和合同鉴证机关各执一份外,还须报乡镇林业部门备案;由乡镇政府批准的,须报区市县林业部门备案。要加强林权流转合同管理和档案建设。各村级组织和乡镇政府林业部门都要设置专门的林权流转档案柜,并指定专人做好林权流转合同登记、管理和服务工作。
  五、林权流转的扶持政策
  为加强林权流转市场建设,促进林权流转市场有序发展,各级政府都要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激励机制。
  (一)加强林权流转服务体系建设。各区市县和乡镇要建立健全林权流转服务机构,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林权流转服务人员。具体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由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并结合当地土地流转服务机构设置提出处理意见。通过各级流转服务体系建设,在全市自上而下形成一个完整的服务网络,为林权有序流转奠定坚实基础。
  (二)对林权流转服务机构建设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为做好林权流转服务工作,各有关区市县、乡镇要与土地流转服务机构相结合,统筹建设林权流转服务机构,充分利用已有资源做好林权流转管理服务工作。市政府对林权流转服务机构建设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
  (三)扶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和合作林场等建设。鼓励集体林资源优化组合,促进林业规模化经营、专业化发展。对实现林权股份制经营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林场等,凡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扶持政策规定的,给予相应的资金扶持。
  六、加强林权流转工作的领导
  集体林权流转是一项政策性、群众性很强的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持续时间长,事关农民切身利益和林业发展、农村稳定的大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纳入工作日程,并作为深化林业改革、解决“三农”问题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件大事来抓。
  全市集体林权流转工作, 要按照“因地制宜、积极稳妥、规范有序、扎实有效”的要求进行。各区市县和乡镇政府要加强对林权流转的指导,促进林权有序流转,防止农民过早失山失地。要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加快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制度和评估制度,规范评估行为,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强化林权流转市场和服务平台建设工作,促进这项工作正常进行。各国土、财政、人事、农业等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之势。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指导、服务和管理的职能,经常深入基层检查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林权流转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各级政府决策当好参谋。

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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