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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连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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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2 09:58: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印发《大连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公安(分)局,各财险保险公司,市公安局有关直属部门:

    现将《大连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大连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缓解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拥堵,提高道路通行效率,保障本市道路交通有序、畅通,提高保险理赔服务时效,防范道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快速处理适用于每日早6:00至20:00,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发生的未造成人员伤亡、事故车辆可自行移动且当事各方财产损失均未超过1万元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

第三条 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且单方车辆损失在2千元以下,各方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可对现场进行拍照后,迅速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自行协商或前往“大连市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理赔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处理。

第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述事故车辆办理保险理赔,按下列步骤处理:

(一)各方当事人应当场向各自的保险公司报案,获得保险公司报案号。

(二)各方当事人就事故事实及成因协商一致后,填写《当事人自行处理交通事故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如无《协议书》应在纸上记录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等内容,共同签字后各持1份。

(三)各方当事人应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立即驾事故车辆前往中心所属的同一网点,由派驻中心网点的交通警察根据当事人所保存的交通事故现场证据认定事故责任,出具事故认定书,由各驻点保险公司的理赔员进行定损理赔。事故当事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到达中心的,应征得保险公司同意,并按约定时间进行处理。

(四)到达中心完成定责定损前,当事人应保持车辆受损部位的原貌,不得自行修补或扩大损失。

第五条 各方车辆损失均在2000元以下,均投保交强险,依照本办法实行快速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持《协议书》或《交通事故认定书》到中心,按以下方式索赔:

  (一)一方当事人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的,由责任方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承保其车辆的保险公司索赔。

(二)各方当事人负共同责任的,各方当事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各自的承保保险公司索赔。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无人员伤亡并且车辆能够自行移动,当事人需要向保险公司索赔的交通事故,驾驶人应在报警并向保险公司报案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将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交通警察处理:

(一)任何一方车辆损失超过2000元,但不高于1万元。

(二)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及其他设施的。

(三)双方对事故事实、成因有争议或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以及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对事故事实、成因存在疑问的。

(四)机动车无检验合格标志的。

(五)机动车无交强险标志、未在本市投保交强险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快速处理,驾驶人应保护现场,立即报警并向保险公司报案,在现场等候交通警察处理:

(一)机动车无号牌。

(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品的。

(四)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事故车辆不能自行移动的。

(五)一方逃逸的。

(六)事故车辆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的。

(七)有一方车辆损失超过1万元,且当事人需要向保险公司索赔的。

(八)每日20:00至次日凌晨6:00期间发生的夜间事故。

 第八条 当事人已真实填写《协议书》并约定共同前往中心的,如一方无故不到中心或者拖延赔偿的,对方当事人可以持《协议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九条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并妨碍交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实施强制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第十条 对故意制造或虚构交通事故骗取保险赔款的行为,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交通警察及保险公司定损人员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发现此类行为,应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第十一条 当事人到中心办理事故认定和定损理赔的,应当于每日8时至17时(包括节假日)办理。

 第十二条 发生本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以外的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尽量本着不妨碍交通的原则进行妥善处理,遇事故车辆撤离现场时,其他车辆应当让行。

本办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由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和大连保监局负责解释。2008年5月5日起实施的《大连市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同时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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