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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职工比照工伤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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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8 16:22: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企业职工比照工伤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委、办、局,各参保企业:
  《关于社会保险几个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大劳险字[1997]103号)规定,企业职工在政治运动中被批斗或刑讯逼供致伤、致残,以及计划生育后遗症等根据有关规定已按工伤(含比照工伤)处理的,其有关待遇可按市政府令第6号的规定执行,经费由企业自理。其中对经劳动鉴定被评为1—4级,办理退休的,其退休金由劳动保险经办机构给付。
  根据执行中的实际情况,决定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对上述经大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4级的人员,其应领取的工伤保险有关待遇高于退休金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给予支付。其所在企业可凭有关资料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发布时间:2002-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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