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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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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8 16: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县劳动局,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中央、省、市直单位:
    为贯彻市政府《关于调整企业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大政发[2000]43号),现就工伤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通知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旅顺口区、金州区、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长海县辖区内的企业,工伤保险差别费率暂不调整。其伤残待遇和医疗费按原规定执行。
    二、 企业工伤保险统筹前,因工伤残鉴定伤残等级为1—10级的职工,旧伤复发正在治疗期间,5月1日以后发生的医疗费由劳动保险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三、职工因工负伤未经大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的,其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由企业负担。
    四、 企业职工因工伤残等级为1—10级(经大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下同)旧伤复发的(须持《因工负伤、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表》),以及发生工伤经抢救治疗伤情稳定需继续治疗的,须经劳动保险机构批准,到指定医院治疗。
    五、新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企业,自缴纳工伤保险费次日起,职工因工伤、亡的有关待遇,由劳动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缴费前伤残待遇由原渠道支付。
    六、工伤职工在企业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按规定应享受的待遇,暂由企业垫付。待补缴齐后,劳动保险机构再返还企业按规定垫付的费用。
    七、因工伤残鉴定伤残等级为1—10级的职工,医疗费用按照《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1995年市政府令第6号)执行。
    八、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二000年五月三十一日

发布时间:2000-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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