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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工伤保障几个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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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8 16:18: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工伤保障几个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在贯彻《大连市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大政发[1996]53号)中,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对企业职工因工负伤的医疗提出一些问题,经请示市政府领导同意,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其职工在1994年4月30日前发生的工伤、职业病,从参加投保之月起,旧伤复发治疗时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工伤保险投保单位参加医疗保险以后发生的工伤事故所致轻伤的医疗费用,可按《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二、职工发生工伤(含轻伤)或旧伤复发应到工伤保险指定的医院治疗。需要就近抢救治疗的,可在就地就近医疗机构(含本企业卫生所)治疗。
    三、职工因工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凭《病志》(含门诊病志、门诊医疗手册)、工伤用药处方、票据和市劳动行政部门发给的认定因工伤、残的证件到劳动保险机构报销;无因工伤、残认定手续的,企业填写《企业职工因工负伤事故报告表》(附后)予以认定。
    四、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参加医疗保险前发生的工伤事故致轻伤和1994年4月30日前发生的因工伤、职业病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仍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

                                                 一九九六年七月三日

发布时间:1996-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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