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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物价局关于放开小高层、多层住宅电梯收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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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4 16:07: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连市物价局关于放开小高层、多层住宅电梯收费的通知
(大价发[2001]35号)


各区、市、县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推进物业管理市场化进程,经研究决定放开小高层(指十二层以下住宅)、多层住宅电梯运行费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小高层、多层住宅电梯运行费收费标准放开,本楼居民电梯运行费收费标准由物业(电梯)管理单位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双方协商议定;非本楼居住的外来人员不得收取电梯运行费。



  二、建有电梯的小高层、多层住宅(含商住两用)出售时,开发商或物业(电梯)管理单位可与购房者签定电梯服务收费协议,按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电梯运行费。



  三、电梯运行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电梯)管理单位应在其收费场所或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价目表内公示收费标准,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监督。



  四、本通知于2001年5月10日起执行。


大连市物价局??

二OO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发布部门:大连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1年04月28日 实施日期:2001年05月10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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