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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见义勇为溺毙 受益人应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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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5 17:13: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潘伯尘 罗云亮  

10月21日,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对一少年见义勇为行为作出判决,判决被告古文辉的法定代理人古春山、刘招秀补偿原告林传春、赖红英计人民币8000元。
    7月1日下午3点左右,原告林传春、赖红英的儿子林凡与被告古文辉等共11名小学生一起到寻乌县文峰乡小布村黄砂下河里游泳。当时,林凡因比较会游泳便在深水处游,而古文辉等人因不熟水性便在浅水处游,两处相隔十来米远。林凡游了一阵子后上岸,而还在河里游泳的古文辉因不小心滑入河里深水处,其余同伴看见后便喊救命。林凡听到呼喊后,毫不犹豫地跳入河中,游到古文辉身边,用力将古文辉往河边浅水处推,后古文辉经挣扎抓住了河边的石头得以获救,但林凡因体力不支而被河水冲没。

    原告两人处理完林凡的后事后,要求被告父母确认林凡见义勇为的事实,但遭到拒绝,故原告林传春、赖红英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古文辉的法定代理人古春山、刘招秀给予补偿人民币3.2万余元。

    法院认为,原告之子林凡在听到呼救以后跳入水中,并在实施救助被告古文辉的过程中溺水死亡,应视为无因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受益人依法应予补偿。因受益人古文辉是未成年人,故应由被告古文辉的法定代理人古春山、刘招秀依法承担对原告的适当经济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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