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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竟按开发商的指挥棒走,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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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29 21:36: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这是发生在福建省建瓯市城乡规划局里的一桩怪事,政府的行政机关竟曲从于房地产开发商,按照开发商的指挥棒走,如此行政岂能不是怪事?
2005年10月25日福建省建瓯市原公园口沿街店面的吴锡祥、罗桂生、余永钦、任秋平、黄琳、倪成生、卡贞钱、余永琴等8户人家(均属公园口店面房屋的回迁户)分别接到福建省建瓯市括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打来的电话,要以上8户店面回迁户于2005年10月26日下午4时到建瓯市建设局四楼会议室开一个重要会议,回迁户问及什么内容、干什么均被拒绝。2005年10 月26日下午会议由林方清主持(事后才了解到是副书记),林方清宣布说:“今天是因为建瓯市括苍房地产开发公司向规划局提出公园口、仓长路地块商贸市场1#楼变更规划,要开一个听证会,所以我们请你们来。”接着由一个年轻人(后了解这人叫李翔,无行政执法资格)宣读《关于公园口、仓长路地块商贸广场1#楼规划变更审查意见》。此时到场的8户公园口店面回迁户才知道是房地产开发商提出变更规划请求,8户户主听后当场严正指出:今天召开的所谓“听证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当立即停止并予以纠正!指正意见一出,李翔立即从座椅上跳起来,声嘶力竭地叫道:“今天能请你们来是看得起你们,今天的听证会不过是走过程,你们同意不同意不会影响我的审查权!”政府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成为开发商的代言人,在当场表演得淋漓尽致!在他们眼里看来,听证会只是他们玩弄行政权力的一个工具而已,什么法律程序,什么公正、公开、公平在他们的眼里全是玩弄老百姓的形式,是一个王八蛋的东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四十八条规定: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第三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主管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主管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五条主管机关对第三条规定的事项举行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三十日前,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内容、听证会代表产生办法、申请参加听证会须知。
  符合主管机关规定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或推选代表申请参加听证会。
  主管机关按照听证公告规定的代表产生办法,根据拟听证事项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情况,确定听证会代表;确定的听证会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代表性。
第八条规定: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二条规定:主管机关应制作《听证通知书》,并在举行听证七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听证会代表或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根据法律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建瓯市城市规划局召开的这次“听证会”有下列违法行为:
1、未制作《听证通知书》,听证会由申请人电话通知陈述人(利害关系人);
2、未在法定的七日前将通知收陈述人(利害关系人)搞听证突然袭击;
3、未公告规定的代表产生办法、听证事项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情况,确定听证会代表;
4、参加听证的代表不具有广泛性、代表性;
5、不容听证陈述人(利害关系有)充分发表意见;
6、听证会主持人、审查人等三人均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
福建省建瓯市括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变更公园口、仓长路地块商贸1#楼的规划,完全是出于谋求该公司的最大利益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损害公园口回迁户以及其他人的重大利益为基础。这样明显变更目的,难道作为一个行政机关的建瓯市城市规划局不清楚吗?为什么政府行政机关会曲从于开发商的意图,按开发商的指挥棒走呢?为什么总有那么一些政府行政机关很愿意和房地产开发商打交道呢?这不是非常耐人寻味的吗?如此说来,福建省建瓯市城市规划局的头头脑脑们与开发商之间存在“猫腻”也是意料之中的事。那么,象建瓯市城市规划局的郑美金、李翔之流会按开发商的指挥棒走,公然违法行政、与开发商串通一气损害社会公众利益、损害拆迁户的利益、损害回迁户的利益以及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也就不足为之怪事了!
我们广大的公民能让他们再这样横行霸道下去吗?
我们的回答是响亮的:不!
因此我们大声疾呼:
有正义感的公民们,起来,起来,起来!我们万众一心……!



举     报
一、举报事由:
举报建瓯市规划局郑美金(副局长)、李翔(无行政执法资格人员)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侵害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园口店面回迁户以及其他拆迁户的合法利益。
二、举报事实:
2005年10月25日福建省建瓯市原公园口沿街店面的吴锡祥、罗桂生、余永钦、任秋平、黄琳、倪成生、卡贞钱、余永琴等8户人家(均属公园口店面房屋的回迁户)分别接到福建省建瓯市括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打来的电话,要以上8户店面回迁户于2005年10月26日下午4时到建瓯市建设局四楼会议室开一个重要会议,回迁户问及什么内容、干什么均被拒绝。2005年10 月26日下午,8户回迁户先后到了会场,会议由林方清主持(事后才了解到是副书记),林方清宣布说:“今天是因为建瓯市括苍房地产开发公司向规划局提出公园口、仓长路地块商贸市场1#楼变更规划,要开一个听证会,所以我们请你们来。”接着由一个年轻人(后了解这人叫李翔,无行政执法资格)宣读《关于公园口、仓长路地块商贸广场1#楼规划变更审查意见》。到场的8户公园口店面回迁户听后当场提出质疑。今天召开的所谓“听证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当立即停止并予以纠正,但此时无行政执法资格的所谓审查人李翔跳出来说今天能请你们来是看得起你们,今天的听证会不过是走过程,你们同意不同意不会影响我的审查权力,公然当场站在括苍房地产开发商一方做了括苍房地产开发商的代言人,这种听证会还有什么公开、公正、公平呢?完全是规划局郑美金、李翔与括苍房地产开发公司串通一气,把法律赋予政府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履职的听证会当成儿戏来玩的行为,请求纪检、监察部门立案严肃查处郑美金、李翔与括苍房地产开发公司内外勾结的内幕。现将郑美金(副局长)、李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举报如下:
1、由括苍房地产开发公司工作人员通知利害关系人到场开所谓听证会时显违反法律,即规划部门的郑美金、李翔早已和括苍房地产开发公司串通一气(郑、李的违法犯罪事实另行举报),共同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园口回迁安置户及其他人的重大权益。
2、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涉及社会公众利益和他人重大利益时,应当举行听证会,听证会的举行一是事前告知和公告制度,二是提供相关听证会的书面和视听资料,三是送达制度。
3、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重大利益时审查机关召集听证会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即一是主持人、审查人必须是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林方清、郑美金、李翔三人均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二是听证会参加人员必须社会的广泛性,除了利害关系人参加之外,还应当聘请纪检、监察、人大、政协代表和社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因为建瓯市括苍房地产开发公司提出对公园口、仓长路地块商贸广场1#楼规划变更完全是出于该公司最大利益而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和损害公园口回迁户和他人的重大利益为基础。鉴于建瓯市规划局郑美金、李翔无行政执法资格并明显与括苍房地产开发公司勾结作弊已明显涉嫌违法,理应受到追究。2005年10月26日下午由林方清(主持人)、郑美金(副局长)、李翔(无行政执法资格)三人代表括苍房地产开发公司召开的所谓听证会,严重违反法律程序。
4、公园口店面回迁户吴锡祥、罗桂生、余永钦、余永琴、黄琳、倪成生、卡贞钱、任秋平等将继续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他人的重大利益,促使政府职能部门依法行政和规范执法做出不懈的努力。



举报人:

吴锡祥、任秋平、罗桂生、黄琳、余永钦、余永琴、倪成生、卡贞钱


2005年10月27日



关于公园口、仓长路地块商贸广场
1#楼规划变更审查意见

建瓯市括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我局正式提出公园口、仓长路地块商贸文场1#楼规划变更申请,有关受理情况报告如下:
二OO四年三月建瓯市括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我局申请办理公园口、仓长路地块商贸广场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组织审查同意该修建性详细规划,二OO四年九月由市政府批准实施,其主要规划技术经济指标为:建筑密度:36.3%,容积率;20.7%,建筑间距:1:0.8,绿地率:25.1%,停车面积:6700平方米,原规划1#楼为裙楼二层上部住宅的七层商住楼,其底层、二层为商场,上部五层为住宅,其与2#楼间距为15.4M,与9#楼间距为31.2M,与8#楼间距为46M,建瓯市括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将沿公园路、中山路的1#楼建筑形式进行优化,调节器整为裙楼二层商场,主楼二层以上十三层住宅的十五层商住楼,调整后1#楼与2#楼间距为24M,与9#楼间距为21.56M,与8#楼间距为36.7M,调整后建筑密度:36.17%,容积率:2.23,绿地率:25.53%。
对此我局认为:
一、该规划变更未提高原建筑密度,容积率和降低绿地率,涉及建筑总容量的容积率尚控制在市政府批准的范围内。
二、1#楼沿街建筑高度的调整对城市景观没有较大的影响,建筑间距满足《南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对高层建筑的规定,后退中山路道路红线由原批准的6米加大到8米。,后退公园路道路红线由原批准的3米加大到6米,调整后建筑风格和形式基本不变。
三、由于1#楼的调整对2#楼、9#楼、8#楼住户的影响,开发商应妥善处理,消除住户的不利影响。
四、由于1#楼的变更涉及到消防、人防等方面的问题,开发商应尽快征得相关部门的意见。
对未建设的项目和审查意见未涉及的方面均按市政府批准的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实施。以上为我局初步意见,对原方案1#楼可否调整,我局最后将根据听证会笔录,在法定的期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建瓯市城乡规划局


二OO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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