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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的敲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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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13 11:18: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处理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的敲门规则

——由“来电显示”是否侵犯隐私权谈起
作者: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 陈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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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技术带给我们新奇与方便的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困惑与焦虑,有关“来电显示”是否构成侵害隐私权的争议,就是一个证明这种矛盾情形存在的很好例子。电信公司开办“来电显示”业务,可以向被叫方显示主叫方的电话号码,对此情形给予的法律解说是“满足被叫方的知情权”。但有人认为,自家的电话号码属于隐私,电信公司未经其同意把电话号码“来电显示”给他人就是在侵犯其隐私权,并因此诉至法院。关注社会现象的专家学者们对此亦有不同见解:有观点认为,隐私权保护与知情权保护应当协调,法律保护隐私权是有边界的,为保护被叫方免遭骚扰电话,被叫方的知情权应处于优先保护的地位;与之对立的观点则认为,在此种情形中知情权不能对抗隐私权,是否接电话是被叫方的权利,而是否告知电话号码是主叫方的权利,“来电显示”有强制交易的色彩,属于一种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唉,对于“来电显示”这样一种给人带来生活方便的小小技术服务,当用知情权和隐私权这样的法律术语给予抽象分析,并且又有许多专家学者介入其中把分析导向深奥时,我们生活中的困惑与焦虑实际上是被放大了。
    技术创新使我们不断面临新的生活场景,并迫使我们不断调整生活规则。但是,新技术对既存社会关系的影响,可能并不像我们想像的那样移根动本,存在于生活尽处的根深蒂固的古老法则,可能在今天仍旧发挥着我们轻易不能察觉而又固定不移的作用。就“来电显示”是否构成侵权的争议来说,人类自有门以来的生活经验法则就足以解决这个问题。在人类诸多伟大发明中,门,这个建筑部件是最有法律意义的,因为它用物质的形式把个人与社会、自家与他人区别开来,并由此产生了可能是最古老的处理私人与社会关系的法则,我把这个法则叫做“敲门规则”。

    敲门规则之一:你敲我家门,我有权知道你是谁

    门,除了阻风挡雨之外,还有两个十分重要的社会作用:其一是划分私人空间的作用,门里属于私人空间,门外则是属于社会空间;其二是联系社会通道的作用,居于私人空间的人,要通过门与社会上的其他人发生联系。如果门里的人主动与社会发生联系,其如何做“门际选择”,即站在门边决定是否开门、何时开门以及如何开门,属于其行为自由范畴。但是在门里人被动地与社会发生联系的场合,如外人主动要进门与其发生社会联系,“敲门”就是让门里人进行门际选择的必要前提。敲门的社会功能有三个:一是尊重功能,即尊重门里人对其私人空间的支配权,及其是否开门的选择权;二是提示功能,即敲门人通过敲门,表示要进入门里人的私人空间;三是预测功能,即门里人可以根据敲门事实的发生,预测敲门人要进入其私人空间。从门的社会作用及敲门的社会功能,我们可以推导出在发生敲门时门里人有当然的知情权:既然尊重私人空间的支配权,就要尊重门里人的门际选择权;要尊重门里人的门际选择权,就必须尊重其知情权,其中最起码的就是知道敲门人的身份。如果门里人不知敲门人是谁的话,对外人敲门的真实意图就更无从得知,其门际选择的权利就不能真正实现;如果任外人肆意敲门而无从得知其身份,其用来保护安全和宁静的门就形同虚设。

    至此,只要我们引入私人空间和社会空间的概念,并把“来电”视为介入被叫方私人空间的主叫方行为,同时认识到来电铃声具有与敲门一样的尊重功能、提示功能和预测功能,就很容易理解要求“来电显示”是被叫方的一种当然的知情权,是私人空间控制者应付外部事务意外介入的一种最为起码的权利。私人空间或私人领域的支配权,既包括对私人空间安全与安宁的保有权,也包括对外人、外力、外部信息的拒绝权或选择权。电话是一种社会联系的信息传递工具,也是私人空间和社会空间发生交会的工具。打给被叫方的电话,实际就是主叫方以信息传递方式介入被叫方的私人空间,激活被叫方的宁静状态,并促使其就如何行使私人空间支配权作出选择。此时,被叫方作为私人空间支配者,当然有权知道介入其私人空间的来电者身份。电话号码可以用来识别身份,因而电话号码可属于身份信息。在以电话为交流手段时,电话号码是表示主叫方身份的最基本的信息。在来电时知晓主叫方的电话号码,这是私人空间被介入时,被叫方当然拥有的知情权利。可见,被叫方对来电号码的知情权不是一种比较优势权利,即不是和其他权利进行比较权衡后才受到优先保护的权利,而是由私人空间必须受到尊重的基本权利派生出来的权利。因此,电信公司开办“来电显示”业务,就好比在被叫方的门上安装一个瞭望孔,既不是一种强制交易活动,也不是侵害主叫方隐私权的行为,而是为实现拥有电话者的私人空间支配权及其派生的知情权所提供的技术手段和服务,其道德合理性和合法性是无可指责的。

    敲门规则之二:敲门就要自报身份,否则就不要敲门

    在“来电显示”是否侵害隐私权的讨论中,有一些重要的考虑因素被忽略了,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忽略了门里门外的区别。门里门外的地位不同,门里人和门外人的行为规则也不同。由门里向外看叫瞭望,是知情权的行使;由门外向门里看叫窥视,有侵害隐私权的嫌疑。设置了门,门里的人就有了私人空间的支配权;而门外的敲门人就因其敲门行为产生了义务,即报告其真实身份的义务。谁敲门谁报名,这是天然法则。敲门而不报名,其实质等于骚扰无异;敲门不报名却硬要进门,其实质与破门而入无异。如果不想让门里人知道敲门者的身份,那么意图敲门者最好就不要敲门,主动权在敲门一方,相应的义务与责任也在敲门一方。

    认为“来电显示”功能是侵害隐私权的论者,不仅忽略了门里门外的区别,恐怕也忽略了是谁在敲门的事实。在一定情形下,电话号码可以属于隐私范围,如未经同意而公之于世(如载入电话簿公开发行),可以认定是侵害隐私权。但是在设定“来电显示”的场合,主叫方的电话号码只是让特定的被叫方得知,并且是让主叫方选定的被叫方得知,而不是让社会公众得知。在“来电”时,是主叫方主动介入他人的私人空间,既然主动介入他人空间并促使他人作出选择,介入者就有义务告知自己的身份,告知或显示主叫方的电话号码就是表明身份的方式之一,这是尊重他人私人空间支配权的起码义务。根据敲门规则,主动介入他人空间者无权保密身份,推导于打电话活动,就是对被叫方而言,主叫方根本没有身份隐私权,因而也谈不上拥有可否显示其电话号码的同意权。当然对被叫方而言,主叫方身份信息以外的个人信息,仍可属于主叫方的隐私范围。

    在“来电”时,没有人强迫主叫方打电话,打电话是主叫方自己决定的行为,如果主叫方不想让被叫方知晓自己的身份包括电话号码,合乎逻辑的选择就是主叫方不要再打电话。即使被叫方设置了“来电显示”功能,如果主叫方不打电话,其电话号码也不会让被叫方得知;只有主叫方打了电话,其电话号码才让被叫方得知。可见,主叫方电话号码让被叫方得知的结果,其实不是被叫方设置“来电显示”功能的行为或者电信公司提供“来电显示”的服务造成的,而是由主叫方自己打电话的行为造成的。所以,设置“来电显示”功能或者提供“来电显示”服务,无论是从被叫方的知情权上还是从主叫方电话号码的披露原因上,都不能认定是一种侵权行为。相反,那种可以使主叫方不让被叫方看到自己电话号码的“主叫号码识别限制”即“屏蔽”,就好比敲人家的门却不告诉敲门者是谁,还把人家门上的瞭望孔堵上,这反倒是违背最基本处世道德的一种做法。在电话上设置屏蔽功能,意图是以隐蔽主叫方身份的方式介入他人私人领域,这是一种预设的侵害被叫方知情权的做法。除了公法上的理由外(如为国家保密需要),电信公司不应当提供“屏蔽”服务业务。

    敲门规则虽然古老,但只要门里门外的区别及敲门的情形还存在,敲门规则就仍是一个分析解决权益冲突的挺有用的规则。在涉及知情权的场合,敲门规则可以引申出许多处理权益冲突的具体规则。就敲门规则之一,可引申出知情权的一般内涵,即被要求作出利益选择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提供相应信息。例如,在申请个人贷款的场合,贷款申请人就属于敲门人,银行为了保证交易安全,当然有权了解贷款申请人的相关个人信息,而不能把银行行使知情权的行为视为侵害隐私权。就敲门规则之二,可引申出信息披露义务的一般内涵,即要求他人作出利益选择的一方应当向对方披露必要信息,否则就不应要求对方作出利益选择。例如,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时就属于敲门人,上市公司要敲开投资者的钱袋,就必须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而不能以保护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否则上市公司就不要发行股票。好在现行的法律已经相当详细,处理案件时不必事事依生活中的经验规则进行漫长的结论推导过程。但是,只凭现有法律条文也不能完全解决生活中的难题,当遇到类似“来电显示”的权益冲突场合,敲敲生活经验之门,也许会在峰回路转之处找到一个新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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