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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给单位造成损失不能照单全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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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 17:22: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员工给单位造成损失不能照单全扣
扬子晚报


  在线律师:高骏(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

  吴女士:我是某服装厂的会计,主要负责开原辅材料的领料单。上个月,我一时失误,多开了1000多米花布给服装加工点裁剪,后来发现了,只收回了368米料子,给厂里造成2000多元的损失。加工点承认全部赔偿,但资金迟迟不到位,单位就从我工资里把这些钱扣了下来,以弥补厂里的损失。请问单位的做法对吗?我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高律师:你单位行为不合法。根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另外还要区分合同约定和单位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在劳动者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下,劳动者可不承担赔偿责任,避免用人单位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

  常先生:我是一家房地产公司的股东,因做出不利于公司行为,被公司股东会处以5万元罚款。我听说只有行政机关才有罚款的权力,公司股东会有权对我进行罚款吗?

  高律师: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决定名为“罚款”,却不是行政意义上的罚款,应当理解为赔偿处罚决议。《公司法》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22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也就是说,如果你们的公司章程有关于股东会对股东进行罚款的权力的约定,那么股东会做出这样的决议是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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