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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工作失误给单位造成损失-月工资20%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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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 17:20: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员工因工作失误给单位造成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晋江市劳动保障行政执法大队  林云阳

[案情简介]
2009年1月20日,王某等20名工人到我局投诉,称其所在的某鞋材公司在发工资的时候高额克扣员工工资,接到投诉后我局工作人员立即到该鞋材公司调查。经查明,该公司未与全体全体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在提供的工资表上发现未按月支付员工工资,还存在克扣员工2008年11月份工资百份之五十的事实。公司对扣款的理由是这20名员工在平时的工作中由于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公司认为员工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就按每人月工资百分之五十的比例摊派给每一位员工来承担经济损失。而员工认为公司所扣的额度太高不能接受,双方因此产生争议,诉至我局。
[处理情况]
市劳动保障局工作人员当场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与全体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月支付员工工资。对扣款问题,我局工作人员现场宣传了相关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组织企业和员工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自愿达成一致协议,企业扣留每名员工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做为经济损失的赔偿,双方在结算完工资后解除劳动关系。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员工由于工作失误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该如何承担赔偿责任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企业不能克扣员工的工资,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本案中该公司主张员工在2008年11月份由于工作操作不当等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但证据不足,故不能无故克扣员工工资。
另一种观点认为员工如果因为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其法律依据是《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发劳动者的工资。
我局同意第二种观点,本案中王某等20名员工由于工作操作不当给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属实,单位可以扣除他们每个人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作为赔偿,但不能超过法律规定扣发劳动者当月工资的比例,该公司扣发员工11月份工资的百分之五十明显超出了规定的比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0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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