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3656|回复: 0

知情权及其应有的限度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5-10-13 11:13: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严格遵守知情权的法律限度是知情权受法律保护的重要条件
知情权及其应有的限度


作者:林喆  

--------------------------------------------------------------------------------


    公民知情权问题并非新话题,而一场非典灾难,将对公民知情权的反思推到了重要的位置。作为一种派生性权利,知情权一般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隐含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在大量的法律文件规定中,我们都可以寻找到渗透于其中的知情权。如,宪法在规定公民享有选举、被选举、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申诉等权利,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举出的代表的同时,便将保证其实现的知情权赋予了公民;当民法确定公民享有财产所有、继承、遗嘱、遗赠、受遗赠、肖像、名誉、专利、发明、发现等权利,著作权规定公民不得发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作品、不得将合作作品作为自己作品发表等义务时,也就同时承认了公民有知晓与其财产、继承、专利和著作等权利或利益相关信息的权利的存在;而当传染病防治法在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卫生教育,及在甲类、乙类传染病爆发、流行时所应采取的防治措施的同时,也就承认了民众对传染病流行的具体情况具有知情的权利。

  在现代社会,了解与自身利益相关的信息,了解与这一利益相联系的委托人、代表的行为或活动,了解自己的真实处境(生存环境),知晓自己所面临或可能遭遇的危险或困境,是一个人在社会中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条件或基础,从这一意义上讲,知情权与公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密切相关,它是公民基本人权的重要内容,它的实现往往关系到公民其他权利的实现状况。从另一方面说,在遭遇关系到公共安全的重大灾难时,社会摆脱困境和保持稳定的重要前提之一是,政府能得到民众真心的支持、真诚的拥护和积极的配合,而二者合作关系的形成,建立在民众对真实情况知晓的基础上———民众必须知道有关危机的真实情况,而政府有责任把真情告诉民众,否则无法期待民众与之共渡难关。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在任何时候都有责任将一切事务和活动公示于众,或所有公民知情权的实现在范围、内容和方式上完全一致。这是因为知情权并非是一种可以知晓一切、了解一切和涉及一切的权利,而是一种以合法性为其界限的有限的权利。


  在现代民主制国家中,公民法律上的知情权具有普泛性和平等性,它的赋予并不考虑权利主体的主观意愿,凡是宪法法律所规定的每一个公民或特定法律主体可以知晓的内容或范围,每一个公民或特定法律主体都有权知晓或涉足。在实践中,公民的知情权主要表现在三个层面上,各个层面的知情权都有其特定的限度:政治层面上的知情权常常与个人的政治身份、社会地位联系在一起,如执政党成员与其他党派成员、党员与党外群众、不同级别的干部、干部与普通党员群众等之间,各人知情权所能达到的限度是不相同的,其界限对政党组织的安全或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在某种情况下它的突破可能对政党(尤其是执政党)的生存和国家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二是经济、文化层面上的知情权,它与行业、职业的特点和性质联系在一起,由于工艺设计、材料配方、手法技巧(如魔术)的独特性关系到特定群体的生存和发展状况,故而与之相关的知情权的界限除合法性之外,主要以行规或职业道德维持,它的突破往往危及到行业秘密、商务或商业秘密;三是私人生活层面上的知情权,它与公民私人空间相关人的利益联系在一起,其界限的突破常常侵犯到个人的隐私权。在恋人、夫妻、商业合作伙伴等关系中,利益的一方进入到对方的私人空间去了解对方的承诺、意愿表达的真实性,或通过某种非法的途径去验证对方的忠诚、诚意及其兑现某种承诺的能力,这些行为无论其了解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或仅仅只是出于谨慎,防范自身在不知情的处境或突发事件中利益受损,还是纯粹出自于恶意,都已超越知情权的法律界限。


  这就是说,处于不同层面或同一层面不同地位、职业或空间的个人,因其政治身份、经济实力、文化水平、关系亲疏等的不同,在知情权的内容、范围及其实现方式上是各不相同的。严格遵守知情权的法律限度是知情权受法律保护的重要条件,公民或社会团体知晓与之利益相关信息的权利,只有在其利益及其获取方式和行使过程本身合法,即知情权主体在享有权利时履行不逾越其界限的义务时,才受到法律的保护。


  知情权限度存在的原因在于,一是任何知情权的实现在给权利主体及其相关人带来利益的同时,也可能会给社会、公共安全或其他人权益带来某种负面效应,而在界限范围内行使该项权利有利于将其消极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二是灾难的发生有一个积蓄的过程,即便是瞬间发生的事故也有某种成因,而搞清事实、调查核实、探究其因、定性定位、处理解决的活动均需要一定的时间,所谓“在第一时间及时报道以安民心”的说法,有其重要意义,但并非绝对适用于一切场合。是否报道和如何报道,除法律上确有明文规定的以外仍需从实际出发,这一界限的把握不仅涉及到事件本身的处理结果,而且关系到由事件引发的危机后果的影响面。


  在对公民知情权范围的确定上,一个成熟的社会的管理者,其成熟性表现为,通过对知情权实现的利弊的权衡,在法律上对其范围作出明确且全面的规定,明确不同类别的知情权范围及其法律界限,增强其积极作用,尽可能地消除由此而生的负面效应,以有效地控制社会。有序地扩大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领域内的知情权,逐渐加大对私人空间的保护力度,正在成为现代法治国家民主政治建设和人权保障的两个不可忽略的重要内容。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大连法律网 ( 辽ICP备11016413号 )

GMT+8, 2024-5-2 03:30 , Processed in 1.103090 second(s), 1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