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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原告?法官?法院?试问法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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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30 15:21: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原告在无证据的情况之下,法院依据什么替原告立案?因而变相的帮助了原告,使得被告误相信原告的欺骗行为,(法院也被欺骗?被欺骗为什么没按规定审查原告诉讼有没有替被告缴款的凭据?还是法官同原告一伙?)从而上当,没有按正常履行合约,违约责任该谁承担?

原告无信担保有限公司(笔名)于2009年5月(没有日期)诉称已替被告小花(笔名)代偿银行款项18314.91元,并已立案,原告诉小花违约赔偿108.114.90元,导致小花误相信原告确已替小花代缴银行款项18314.91元,使得小花没有按月向银行交款。无信担保公司于2009年7月1日在以瞒着、欺骗的情况之下,偷抢着去银行代缴的银行款项。小花把无信担保有限公司7月1日才缴的现金交款单交给法院,法院理应把立案撤回,因证据确凿,为何法院不但不撤回立案,还下传票开庭?是何法规?

   事实是:小花买车在中行贷款8.5万,贷款时间是36月,银行找的无信担保公司担保,小花已还了29个月,还有7个月到2009年8月结束。而担保公司在2009年5月之前,电话告诉小花说:已替你把银行欠款全部缴清,你不要交银行钱了,给你个卡号,你直接汇进来吧!因为手机发这种信息的骗子特别多,小花没有同意,几天后,小花直接到单位去送,按合同的住址去大连市西岗区新开路XX号,根本就没有这个单位,按合同的电话 : 0411-8367XXXX打过去,也没有合同上法人代表这个人。



二:法院在无主体原告被告情况之下,胡乱下裁定书去执行扣押小花车辆

大连西岗区法官,手拿着一份当时没有原告、被告的裁定书于2009年6月29日,私自将小花价值15万的轿车一辆扣押,并直接交由所谓的原告开走、使用,因裁定书日期是2009年2月26日,而所谓的原告起诉状日期是2009年5月(没有日期),并且扣押清单上没有公章,没有公里数。

三:这样的开庭判决能有好结果吗?

据以上事实和依据,小花都一一呈报给法院的有关领导,院领导也答应处理,但不知道为何法院还是下达传票2009年8月12日下午开庭的决定,试问:再此没有法规的前提之下,小花还敢、还有必要出席开庭吗?这样办案法官的判决,还会有好结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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