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3877|回复: 0

明星的住址是隐私吗?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5-10-13 10:56: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明星的住址是隐私吗?


王 军



           近日颇受瞩目的《明星周刊》登载明星住址招致冯小刚责骂事件,再一次将公众知情权和个人隐私权的冲突推到前台。媒体声称,刊登明星住址是因为读者有兴趣知道,而明星们则认为这是对其隐私权的侵犯。
    《明星周刊》事件的关键问题是,演艺明星的家庭住址是不是法律所保护的隐私,是否应向公众公开,或者,是否属于公众知情权可以介入的领域?

    隐私权作为个人基本权利的要义是一种“免受他人干扰的权利”。隐私权所保护的对象不仅是个人的私密性信息,而且包括私人空间和私人事务等。

    根据我国有关司法解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的行为应负侵权责任。可见,与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无关的、当事人又不愿意公开的信息应属法律保护的隐私。

    冯小刚的家庭住址显然不是秘密,他的邻居和亲友可能都知道。但是,这不意味着冯小刚愿意向不特定的人公开自家住址。因为,对一个演艺明星来说,公开自家住址可能招致意想不到的干扰,这种后果几乎是不言而喻的。《明星周刊》辩称,他们刊登的只是明星所居住的小区名称而没有门牌号码。但这已足以让有兴趣的读者找到冯小刚的私人住所了。因此,《明星周刊》实际上是故意(至少是放任)以刊登住址的方式启发读者关注直至干扰他人的私人住所。

    有人认为,“作为明星和公众人物,冯小刚其实应该有这样一种心理准备,那就是当你成为公众人物后,你的事情就是公众的事情,就应该满足公众正当的好奇心。因为你冯小刚作为明星,说白了,还不是依靠媒体和公众的注意力挣到钱?而公众要是不拿你当回事,你还挣什么钱,当什么‘名人’?因此你的获利,你的利益本身就是来自于公众的注意。”(见10月21日《上海青年报》)

    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公众关注的确是明星之所以成为明星的原因。但我们不能据此推断冯小刚愿意用个人正常安宁的生活交换这种公众关注。更不应当将这种交换强加给明星。否则,读者、媒体和明星(包括想成为明星的人)都会在这种强制中走向低级趣味,这才是真正的“暴政”和“庸俗化”。

    从公众知情权角度看,公众并无正当理由知晓明星的家庭住址,因此,媒体并不能以公众知情权为自己辩护。公众知情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主要是一项政治性权利。其要义在于增加公共权力的透明度,防范政府及其官员滥用权力。舆论经常把演艺明星称为公众人物,认为是公众人物就应当接受舆论监督,隐私权就应当受限制。实际上,演艺明星这类公众人物并不执掌和行使公共权力,并无滥用权力侵害公众之危险。演艺明星固然具有社会影响力,但这种影响力不是政治性权力,市场足以制约。在我看来,市场对演艺作品的评价是对演艺明星的最有力监督。事实上,媒体对演艺明星生活隐私的刺探和暴露只能提升明星的知名度,而难有监督效果。媒体真正能够履行舆论监督的天职和为公众服务的工作是对公共权力的行使进行无孔不入的监督。

    媒体不仅有报道事实的权利,也应有不报道某些事实的责任。这既是一项法律责任,也是媒体应当引以自律的基本职业伦理。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大连法律网 ( 辽ICP备11016413号 )

GMT+8, 2024-5-2 00:41 , Processed in 1.098515 second(s), 1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