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 屋 使 用 权 转 让 协 议
(辽宁新华律师事务所 张涛律师 起草)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将其承租的座落于大连市沙河口区 街 号 的房屋使用权转让给乙方. 房屋类型: , 结构: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竣工年代 ,房屋使用权证号为: ,产权单位 .(以上内容以房屋承租权证为准.)
第二条 上述房屋转让价格共计人民币 元( )。付款时间与方式:
第三条 甲方应于2005年 月 日前将转让房屋腾空, 并将水﹑电﹑煤气﹑供暖设施﹑有线电视等恢复正常使用状态,交付给乙方居住使用.甲方如未按期以上述各项房屋设施的正常使用状态交付乙方居住使用,每逾期一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 合同继续履行。
第四条 乙方应按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甲方付款,若违反约定,乙方每逾期一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 合同继续履行。
第五条 甲方应保证其转让的房屋不存在质量问题,不得对乙方有任何隐瞒.若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影响乙方正常使用,乙方有权解除本转让协议,甲方全额返还乙方所支付的房款,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赔偿乙方因装修﹑过户等所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甲方须于本协议签定之日起 日内,协助乙方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手续。若因甲方的原因导致该房屋过户手续不能办理,乙方有权解除本转让协议,甲方全额返还乙方所支付的房款,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赔偿乙方因装修﹑过户等所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甲方保证上述转让的房屋不存在权属纠纷,不存在任何被查封、被抵押、优先购买(或承租)等限制房屋转让的情形.若存在上述情形,妨碍乙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或导致已办理的过户手续无效,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全额返还乙方所支付的房款,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赔偿乙方因装修﹑过户等所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甲方保证该房屋交付给乙方居住使用前不拖欠任何房租﹑取暖费﹑水﹑电﹑煤气﹑有线电视费﹑物业管理费﹑卫生费等与该房屋有关的任何费用,如有拖欠,由甲方负责补缴。
第九条 乙方承担该房屋交易过程中发生的与交易过户有关的税费,但以人民币 元为限;若有超额,超额部分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若该房屋在过户至乙方名下前,因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产生的双方所不能控制因素,致使该房屋无法过户,则双方同意解除此协议,甲方向乙方返还全部房款,乙方将房屋腾退给甲方,乙方因装修等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适当补偿.
第十一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甲、乙双方订立的补充条款和补充协议及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协议及其附件空格部分手写文字与打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交有关单位(或机构) 份。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附件: 1、房屋承租权证; 2、甲方与其子女因卖房所作的公证书( 公证处,编号: ); 3﹑甲乙双方户口簿﹑身份证; 4﹑甲方子女身份证.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辽宁新华律师事务所 张涛律师 起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