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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顾 问 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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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28 11:00: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 律 顾 问 合 同



聘请方(下称甲方):

受聘方(下称乙方):

甲方因经营发展和事务管理需要,特聘请乙方担任法律顾问,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同意乙方指派     律师担任其法律顾问。

第二条 甲方应当积极配合乙方受聘律师的工作,详细介绍有关情况,并按照受聘律师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以供受聘律师作出正确的分析和判断。

甲方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 甲方应当为乙方的工作提供必要的设备通讯和办公条件。甲方指定专人与受聘律师联系日常法律事务。

受聘律师每周与甲方联系二至三次。甲方遇有紧急情况或急需解决的事务,可以随时与受聘律师联系。

第四条 乙方应当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职业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根据甲方的要求和委托,依法提供法律服务,切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乙方在提供法律服务时所掌握的甲方的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六条 根据甲方的委托,乙方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1、就生产、经营、管理或对外联系中的有关问题或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建议,并出具法律意见;提供有关的法律信息。

2、完善甲方的合同管理制度,草拟、审核、修改经济合同等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3、参与甲方项目谈判、经济合同及有关经济业务洽谈,审核、准备谈判所需的法律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4、进行资信调查、可行性研究、投资风险预测和项目投资论证及调查、知识产权管理、担保抵押等非诉讼法律事务。

5、参与处理甲方争议或重大纠纷,代理诉讼、调解和仲裁活动。

完善甲方劳动用人制度的内部规章制度,代理劳动仲裁,协助甲方进行法制宣传和法律培训。

6、办理甲方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 乙方代理仲裁、诉讼和其他重大复杂的非诉讼业务,双方需要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甲方如有前款业务需要乙方办理,乙方应尽可能优先安排。

第八条 律师报酬

1、甲方同意支付给乙方法律顾问费      元/年,并于本合同签订时一次性支付。

2、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第一款,乙方的代理费用参照辽宁省律师收费标准  %优惠收取,甲方在双方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一次性支付。

3、应甲方要求和委托,受聘律师异地办理委托事项产生的差旅费、食宿费、通讯费及必要的出差补助费等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受聘律师本着经济、节约的原则,凭票据实报实销。

第九条 受聘律师在处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遇到与相关者有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其开展业务时,须向甲方说明,予以回避;乙方可以根据甲方的要求指派本所其他律师负责办理该法律事务。

如有特殊原因,受聘律师可以转委托乙方其他律师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乙方工作失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如甲方要求乙方办理违反法律法规的委托事项,乙方有权拒绝,并可解除本合同和委托代理合同,并不退还收取的律师报酬。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同意,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修改或解除本合同中任何一条款。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有效期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本合同有效期内,一方要求终止,须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对方。如无正当合理理由,另一方有权拒绝。

本合同期满如欲续期,需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重新签约。

第十三条 本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达成之前,仍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四条 因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一致同意提交大连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            律师: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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