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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股东变更有关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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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10 16:00: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股东变更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9〕第12号)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公司股东变更有关问题的请示》(豫工商字〔1998〕第12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股东因停业、解散、注销、被吊销等原因丧失法人资格的,该法人股东的债权债务及对外投资应当进行清算。该法人股东所持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可以转让给其他人,并由清算组织或债权债务责任人代表原法人股东行使权利,签署有关转让协议等法律文书。该法人股东丧失法人资格后,其投资入股的有限责任公司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应当依法予以注销。
  自然人股东因出国和被判刑不能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履行其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自然人股东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受赠人取得其股东地位。
  上述股东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涉及变更或注销登记时,除需提交变更、注销登记的有关文件材料外,还应依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交原法人股东的清算决定或有权机关的财产处置决定,原自然人股东出具的委托书或继承、遗赠证明等法律文书。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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