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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医鉴定中常见造作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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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3 15:57: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浅析法医鉴定中常见造作伤


作者:张树军, 杨玉奎, 司锐


[摘 要]: 造作伤是指伤者故意在自己身上人为造成的损伤。造作伤有自伤,也有授意他人所伤。在近年来的人身伤害法医学鉴定中,造作伤出现逐渐增多的趋势,严重妨碍了司法公正,进而引发质疑和上访。在不同的鉴定领域,造作伤
[英文摘要]:

[关 键 字]: 法医鉴定; 造作伤

[论文正文]: 造作伤是指伤者故意在自己身上人为造成的损伤。造作伤有自伤,也有授意他人所伤。在近年来的人身伤害法医学鉴定中,造作伤出现逐渐增多的趋势,严重妨碍了司法公正,进而引发质疑和上访。在不同的鉴定领域,造作伤有其不同的特点,本文分析造作伤在人身伤害案件鉴定领域的常见类型和特点,探讨防范办法和鉴定注意事项,维护法医学鉴定的科学、客观、公正。

  1  造作伤的形成原因及共同特点

         

  在伤害案件鉴定中,造作伤常以逃避刑事责任,加重损伤程度,或反诬他人、恶意索赔为目的,不愿意也不需要威胁自己的生命或者给自己造成严重伤害,因此,造作伤程度一般是刚刚超过轻伤的下限,与标准的条文密切相关。造作伤的参与人在一定程度上了解鉴定标准的内容,也清楚造作伤具有较强的欺骗性,常常能蒙蔽鉴定人得到较为理想的鉴定结论。造作伤往往是在得知原始损伤构不成轻伤或者获悉对方的损伤达到轻伤后开始造作,与原始损伤有一定的时间间隔。


  2  常见造作伤类型及特点


  2.1  造作外伤性鼓膜穿孔,约占造作伤的40%,常见用针、牙签直接刺刮鼓膜造成,多有具备医学知识的人参与造作。该类穿孔可位于鼓膜的任何位置,以后上、后下象限多见,穿孔一般为圆形,多发,刺刮时呈窄条状,方向不一,穿孔中央有时可见线形、三角形的细小组织分离或翘起,边缘不整齐,有时可反应刺刮方向,穿孔周围鼓膜表面有时可见擦划样损伤,鼓膜和外耳道附着血迹较多,听力障碍表现为传导性耳聋,愈后在不形成较大疤痕的情况下不遗留听觉障碍。笔者在调研中发现近来有采用掌击、气筒、气球的办法造作鼓膜穿孔,此类损伤与他人伤害造成的穿孔在形态等表现上无任何区别,仅能依据耳廓有无损伤、当时有无耳部受力的调查材料等来甄别。


  2.2  造作创:约占造作伤的25%,常见在原创的基础上向两端或一端延长,一般用刀片等较锐利的工具切割形成,全长略微超过标准规定的长度,没有试刀痕。①在完全愈合前,原创和延长创的愈合程度不一、血痂的形态厚薄色泽不一、有时缝合线、缝合密度有明显差异。②延长创创缘平滑,较长时有起伏,不伴表皮剥脱、挫伤带,且对合较好,对合后创呈细线样。③有时在延长创时反复切割,缝合后检验可在创中间或创缘见细微条状皮肤组织。④延长创一般表浅均匀,随体表弧度而弯曲,不改变其深度。⑤愈合脱痂后,无论原创是钝器伤或是锐器伤,延长创形成的疤痕都明显窄于原创疤痕,且疤痕均匀一致,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延长创疤痕逐渐趋于不明显。

         

  单独在人体完好部位独立形成造作创较少见,这类创一般位于头部或四肢,很少位于面部,非意外而不危及生命,创缘多有起伏,常伴试刀痕,多个切创时,一般平行走向,偶有交叉,自伤时,造作创位于本人的手能够达到的部位。


  2.3  造作牙齿外伤性脱落:约占造作伤的25%,此类造作伤缺失牙齿均为两枚,一般由牙科医生或其他懂医学知识的人采用手术拔牙的方式完成,罕见伤者本人采用钝性暴力击打、拽拔形成。手术拔除健康牙齿造作时,缺失牙齿相邻唇、颊粘膜无损伤,牙龈无裂伤,牙槽骨无骨折,牙齿完整,表面可检见拔牙工具划痕、撬压痕,牙齿附着牙垢较多时,痕迹较明显。


  2.4  造作难免流产:约占造作伤的2%,此类造作伤一般以怀孕月份较短的孕妇遭受侮辱、推攘、轻微打击为基础,孕妇去医院就诊叙述病史后被随便诊断为先兆流产,担心会影响胎儿的发育,或者本身对此次孕育不积极,而放弃保胎治疗,申请流产,个别大夫碍于情面或受利诱,按照难免流产书写病历。


  2.5  其他,如鼻骨骨折移位不明显,通过拳击、推拿、按压造作明显移位,一根肋骨单纯性骨折时反复挤压甚至采用特殊体位造作拍摄骨折移位的X光片,伤后不配合治疗、不锻炼造作功能障碍等。


  3  造作伤的程序性防范

         

  造作伤是伤者的诉求实现无望的情况下,伤者无奈而又“简捷”的办法。因此,防范造作伤的出现:①基层办案人员要做到公平、公正,保证伤者的正当诉求实现,使人民群众信任办案机关,相信轻微伤害也能得到快速公正的解决。②办案人员在接到报警后,应迅速接触伤者,了解损伤情况,制作询问笔录,尽量不给其可乘之机。③有条件的地方,应让法医深入医院,在第一时间检验伤者的损伤。④造作伤多与具备医学知识的人有关,应对他们加强法制教育,对既往的造作伤涉案人员依法严惩公开曝光,从而警示大多数人;⑤加强医疗监督,防止篡改病历、修改医学检验报告、销毁首次检查记录等情况的发生。



  4  造作伤的鉴定

         

  造作伤具有较大的迷惑性,这就要求法医学鉴定人要有高度的责任感,认真细致,明辨是非,去伪存真,科学鉴定,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4.1  详细了解案情:在阅卷的基础上,认真询问伤者受伤的时间、地点、凶手特征、凶器特征、损伤部位、损伤方式、损伤次数、受伤时双方体位、有无搏斗及搏斗情况等等。


  4.2  认真进行现场勘查:在伤害案件鉴定中,法医人少,案件多,常常超负荷工作,受理鉴定后根本没有时间前去勘查现场,逐渐养成了不勘查现场的习惯,但对于鉴定过程中发现有造作伤和诈伤嫌疑时,必须详细勘查现场,收集各种证据,有条件时应让伤者详细说明并模拟受伤经过。


  4.3  全面细致检验损伤:详细检验并记录损伤的部位、数目、形状、大小、走向等特征,采用照相、录像等方法及时固定,必要时进行辅助检查、治疗观察,科学推断致伤物、损伤时间。


  4.4  仔细检查衣物:要注意伤者衣物有无血迹、污迹、破损,并详细记录它们的各种特征。


  4.5  客观分析病历资料:在全面占有病历资料的基础上,客观分析首次病程、病程记录、护理记录、手术记录、麻醉记录、医嘱、各种检验检查单等资料是相互印证还是存在矛盾。

         

  通过上面的工作,可以发现伤者、损伤出现以下反常或矛盾:①对损伤经过的陈述不合情理,对损伤具体方式的描述与具体损伤情况相矛盾。②对伤者关键细节的询问越是反复细致,伤者越是容易出现顺序颠倒、前后矛盾,甚至不得不含糊其词。③推断的损伤时间、致伤物与案情矛盾。④现场勘查结果与伤者描述的经过以及身体损伤不相符,身体的损伤与衣服的血迹、污迹、破损不一致。⑤病历记录前后不一致、各种病历资料相互矛盾,尤其重要的是伤者的损伤不具备他人突然迅速袭击所致损伤的特点,而与相关造作伤的特点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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