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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应该先履行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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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1 19:09: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例背景:
   一所中专向一所学院求租校舍。协议规定出租方“2008年9月1日前完成房屋的粉刷、门窗修缮完好,保证求租方150人正常使用。”求租方“2008年9月3日前付租金。租期为一年。
   求租方约十几人在8月底就住进来了,新生十几人则是9月2日入学。从2008年9月3日起至2009年2月求租方半年多不交租金,也没什么书面通知及解除合同的意见表示。求租方学生实际在该校居住了一个月。半年后,求租方指责出租方9月1日前没有给求租方具体房间的书面清单,而认定出租方违约,并要求出租方赔偿损失并起诉法院给予支持。
   出租方则认为求租方颠倒义务关系。按惯例求租方应向房东(出租方)在规定日期前报学生人数及男女比例,让出租方做准备。但是9月1日之前求租方一直不提供实际人数和男女比例,没有履行告之义务。
   如您是法官或律师,你认为谁应该先履行义务?是求租方先给出租方报人数及男女比例,还是出租方应该先给求租方房屋清单?如果双方都没有书面通知应该各自承担什么责任,能否单方认为,对方没有书面通知不履行合同。如果合同上没有规定必须用书面通知,应该怎么办?就本案而言,是谁违约?是求租方无故不支付。还是 出租方无故不给房屋清单?欢迎发表意见!
发表于 2009-5-21 19:47:08 | 显示全部楼层

意见

我认为双方都存在一定问题,首先求租方应该用书面向出租方说明人数及男女比例,出租方则应催促最好书面通知要求求租方提供人数及男女比例,求租方无权拒绝出示男女比例。但双方均没有书面通知,出租方也只有口头要求提供男女比例,不能作为法律依据,应该有点遗憾,但这个方面并不是合同是否继续履行的关键所在。出租方口头通知求租方出示人数及男女比例没有结果的情况下,应估计并制定自己的房屋安排。求租方若仍然无故不提供男女比例则表示接受出租方房屋安排计划。同时,求租方学生已入住,表示程序上默认出租方方案,对于此种情况出租方是房屋所有者,求租者是有偿使用者,即入住必须履行合同,支付租金。如果求租方对出租者确是认定其有违约行为,应在9月3日前书面通知或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权利,但求租方若没有作为则表示承认合同有效,在此情况下必须履行合同,否则就是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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