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高大成要求西部控股支付约定股份转让款并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及承担诉讼费的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西部国际控股公司(CHINA WEST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高大成人民币56.61万元,并从2005年8月28日起至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321元,由被告中国西部国际控股公司(CHINA WEST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