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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企业欠薪报告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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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8 16:11: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实行企业欠薪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遏制企业拖欠职工工资行为,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在我市企业实行欠薪报告制度。现通知如下:
一、 欠薪报告范围
    本通知所称欠薪报告制度,是指企业在拖欠职工工资情况发生后必须向企业工会(未成立工会组织可向职工推选的代表,以下简称职工代表)和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报告的制度。
大连行政区域内各种类型企业均应实行欠薪报告制度。
二、欠薪报告内容
   (一)拖欠工资的原因、金额,涉及的职工人数。
   (二)企业目前的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
   (三) 企业偿还拖欠工资的计划、进度,签订偿还协议情况及履行偿还协议的保证措施。
三、欠薪报告程序
   (一)企业欠薪一个月,须向企业工会(职工代表)报告。
   (二)企业欠薪两个月,须向企业的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三)企业欠薪三个月及三个月以上,须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四、欠薪报告履行情况的处理
   (一)欠薪企业应与企业工会(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偿还拖欠工资的时间、进度计划并形成书面协议。
   (二)欠薪一个月企业的偿还计划,由企业工会(职工代表)负责监督履行。
   (三)欠薪二个月的偿还计划,由企业上一级工会、企业主管部门及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履行。
   (四)欠薪三个月的企业,从第四个月起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逐月核定工资手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到年底仍未偿还拖欠工资的企业,取消企业经营者的年薪,其工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五)欠薪超过一年的企业,经与职工代表大会协商一致下,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可通过变现部分资产、股份制改造、转制等多种途经进行解决。
   (六)欠薪不报告的企业,企业职工或工会应向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和上级工会举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03-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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