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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退耕还林粮食供应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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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9 11:01: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市粮食(商业)局、计委、林业局、财政局、地税局、农业发展银行:
为了搞好退耕还林地区的粮食供应工作,确保退耕还林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了《辽宁省退耕还林粮食供应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退耕还林粮食供应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精神,为做好我省退耕还林补助粮食供应工作,满足退耕地区人民群众生活的基本需要,确保我省退耕还林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一、供应的基本原则
(一)退耕还林补助粮食供应工作由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二)退耕还林补助粮食,只能供应粮食实物,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补助粮食折算成现金或者代金券发放。
(三)每亩退耕还林耕地年补助粮食的标准不能随意改变,并按报账制办法发放补助粮食。
(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顺价销售、不发生亏损的原则供应粮食。
二、供应标准和年限
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原粮)100公斤,还草补助按2年计算,还经济林补助按5年计算,还生态林补助暂按8年计算。
三、供应品种和质量
(一)以县为单位,由县级政府根据退耕地区农民口粮的种植与消费习惯,消费水平和消费意愿以及当地国有粮食部门的实际库存情况,合理确定粮食的供应品种和等级。需要供应成品粮的,出品率按省定标准执行。
(二)作为口粮供应的补助粮食,无论是原粮还是成品粮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要求,不符合食用标准的粮食,不准供应给退耕农民。
(三)需要供应成品粮的地区,要实行定点加工,选择加工设备先进、管理水平高、加工成本低的企业,以保证质量,降低成本。
四、供应粮源的安排
(一)退耕补助粮食供应的粮源,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省核定本县(市、区)的粮食补助总量,按就地就近的原则负责统筹安排,原则上从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商品周转粮中解决。
(二)本县(市、区)粮源不足时,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调剂解决。本市粮源缺口较大时,可申请省里帮助协调,必要时可动用地方储备粮或中央储备粮予以解决。所发生的调运费用,由县级政府负担,不得转嫁到供应粮食的企业和退耕农户。
(三)为及早落实粮源,县级林业部门要在兑付退耕还林粮食的前一个月向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供粮计划。
五、供应粮食的发放办法
(一)退耕还林补助粮食每年发放一次。退耕第一年,给付当年补助粮数量的50%,从第二年起,兑清上年剩余的50%,同时预付当年的50%。
(二)每次粮食兑付的时间要相对集中,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在退耕补助期限内,退耕户需凭省林业部门统一发放的《辽宁省退耕还林粮食供应、现金补助兑现证》和所在县林业部门发放的《验收单》到指定的粮食供应点领取粮食。
(三)承担退耕还林粮食供应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本着减少环节、降低费用、确保数量、保证质量、方便农民、优质服务的原则,切实做好粮食的发放工作。
(四)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凡退耕地属于农业税计税土地,自退耕之年起,对补助粮达到原常年产量的,征税机关扣除农业税部分后,再将补助粮发给农民;补助粮标准未达到常年产量的,比照农业税灾欠减免的欠收程度给予减税或免税,合理减少扣除数量。退耕地原来不是农业税计税土地的,不论原来产量多少,都不得从补助粮食中扣除农业税。农业税征收机关将具体扣除农业税的户数和数额(折成粮食实物),通知补助粮发放单位,由其从补助粮中代扣农业税。
六、作价办法和结算手续
(一)补助粮食(原粮)的价款按每公斤1.4元折价计算。
(二)补助粮食的出库价格,以县为单位统一制定,本着紧缩费用、据实算账、顺价销售、不发生新的亏损原则,先由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成本核算的具体作价办法,经同级财政、农发行、计委、林业等部门研究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并报省里相关部门备案。
(三)供粮企业在凭林业部门出具的《辽宁省退耕还林粮食供应、现金补助兑现证》等证、单兑付粮食时,要登记造册,并由持证领粮人签字盖章。每次粮食兑现工作结束后,由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将供粮清单统一汇总,交同级财政、计委、林业、农发行等部门共同审核,最后由县级财政和农发行负责结算粮款。
农业发展银行在据实收回粮食贷款后,剩余部分返还粮食部门的合理费用。
有关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的省、市结算及财务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下达。
七、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退耕还林粮食供应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紧密配合,通力协作。各级粮食部门要将退耕还林粮食供应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认真组织,要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层层落实责任和任务。在粮食供应期间,要组织专门力量,深入基层供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到退耕农户中了解情况,不断提高服务水平。要严肃供粮纪律,对违反供粮规定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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