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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辽宁省2007年农资综合直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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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7 11:19: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辽宁省2007年农资综合直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7]3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省农委、省农信社《关于辽宁省2007年农资综合直补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关于辽宁省2007年农资综合直补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家2007年继续稳定和完善对种粮农民的农资综合直补政策,加大补贴力度,进一步促进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的部署,为切实做好对种粮农民的农资综合直补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2007年全省农资综合直补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农资综合直补政策目标
  在保持农资综合直补政策相对稳定的基础上,2007年进一步完善对种粮农民的农资综合直补政策,重点鼓励多产粮、产好粮,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和农民增收。


  二、农资综合直补的原则
  (一)坚持向粮食产区倾斜的原则。在上年农资综合直补分配原则的基础上,继续向重点产粮区倾斜。同时,要防止地区间补贴标准差距扩大,促进补贴公平,更好地发挥补贴政策的激励作用。
  (二)坚持公开透明、简便易行的原则。补贴资金规模的核定和发放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继续实行村级公示制度,进一步规范、简化发放依据和办法。
  (三)坚持一次性发放的原则。下达的农资综合直补资金充分考虑了全年农资价格变动对种粮农民的增支影响,要一次性将补贴资金全部发放到粮农手中,年内不再随农资价格的变动而调整。


  三、农资综合直补资金规模及来源
  (一)资金规模。2007年全省农资综合直补资金规模为100193万元,比上年新增规模55748万元。在省下达的补贴规模基础上,有条件的市可以适当增加补贴规模。
  (二)资金来源。农资综合直补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纳入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


  四、农资综合直补的发放对象和依据
  (一)补贴对象。享受农资综合直补的具体对象是全省范围内从事粮食等农作物生产的农民(含农垦系统国有农场的种粮职工)。农民承包地实施流转的,原则上补贴给原承包产,承包方与流转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补贴依据。按照粮食直补办法,以第二轮土地承包面积作为农资综合直补资金的计算、发放依据;第二轮土地承包尚未完成的地区,以及尚未实行土地承包的国有农场,以原计税面积为依据。其中对第二轮土地承包面积中现有的果树等经济林占用面积原则上不予补贴,具体由各市确定。


  五、农资综合直补资金规模的核定
  (一)省对市核定的农资综合直补资金规模包括两部分:一是存量规模,即以各市 2006年农资综合直补基本规模内实际补贴标准为基础,以农业部门提供的第二轮土地承包面积及国有农场耕地面积为依据,核定2007年粮食综合直补基本规模,其中对测算规模低于上年的市,按上年规模核定。对23个重点产粮县补助规模继续保持上年水平不变。二是增量规模,按可供分配的增量资金和第二轮土地承包面积及国有农场耕地面积,按照统一标准核定各市增量规模。
  (二)市对所属各县(市、区)农资综合直补规模的核定,原则上参照省对市的办法进行。省对23个重点产粮县核定的额外补助规模,各市不得调整。
  (三)按照市核定的补贴总规模,根据公示面积以县(市、区)为单位计算统一的补贴标准,对种粮农民发放。


  六、农资综合直补资金的拨付和监管
  (一)农资综合直补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农资综合直补资金通过省、市、县(市、区)财政部门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封闭管理,与粮食直补资金分账核算,单独反映,便于统计和监督。同时,要求以乡镇财政所为单位设立农资综合直补资金台账,确保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二)省级财政按核批各市的农资综合直补资金规模,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市,由市拨付到县(市、区);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在县农信社开设“粮食综合补贴资金”专户,并将补贴资金从粮食风险金专户及时拨付到“粮食综合补贴资金”专户;依据财政和农业部门核定的分配计划,县(市、区)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乡镇财政所在农信社设立的“粮食综合补贴资金”专户;农信社收到补贴资金及财政所和农经站共同提供的综合直补清单后,将补贴资金转入每个粮农存折账户,并按国家规定开始计息,同时由农经站告知广大农户补贴资金发放完毕,农户可凭存折和有效证件到农信社支取补贴资金。2007年农资综合直补资金兑付工作要在6月30日前全部结束。
  (三)2007年对种粮农民发放农资综合直补资金,继续实行“一折通”或“一卡通”形式,将补贴资金一次性发放到农民手中。
  对于已经清户、丢失存折的农户,要按规定自行在当地农信社补办补贴存折并按金融部门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四)向种粮农民发放的储蓄存折(或卡),由种粮农民自行妥善保管,确保账户内至少保留1元人民币,不得清户,确保连续使用。发放补贴的储蓄存折(卡)必须由农民自行保管,自行支取补贴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统一保管农民补贴存折 (卡)和统一支取补贴款。
  (五)健全和完善农资综合直补公开制度。补贴资金的发放,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农民发放农资综合直补继续实行村级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的监督。公示的内容应包括农户姓名、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
  (六)发放农资综合直补资金同时,要向农民发《农资综合直补通知书》。通知书中必须注明:享受补贴的二轮土地承包面积、补贴标准、应发放补贴金额、补贴款提取时间和计息时间等内容。
  (七)加强农资综合直补资金的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农资综合直补资金的监管,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切实做好粮食补贴基础档案管理工作,粮食补贴的相关资料,必须分类归档,严格管理。
  (八)补贴资金发放过程中,不允许抵扣任何税费和债务,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等违纪问题的发生。


  七、建立农资综合直补工作责任制
  (一)对种粮农民实施农资综合直补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各市政府要对本地区农资综合直补工作全面负责。要责成财政和农业部门牵头,与农信社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各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切实做好农资综合直补工作,确保补贴资金安全、顺利发放。对违反补贴政策,截留、挪用和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等问题,要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坚决查处,严肃处理。
  (二)各市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在省定原则的基础上,组织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按期将补贴资金足额发放到农民手中,确保补贴政策贯彻落实。各地具体实施方案要报省财政厅、省农委备案。
  (三)切实做好宣传工作。要广泛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农资综合直补政策,特别是国家已充分考虑了今年化肥、柴油等农资价格全年预计变动对种粮农民增支的影响,并适当留有余地。本次拨付的综合直补资金一次性发放到农户,年内原则上不再随市场农资价格变动而调整。要采取多种方式让农民了解政策,懂得政策,切实保证资金发放工作顺利进行。


省财政厅???
省农委???
省农信社???
二00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7年05月31日 实施日期:2007年05月31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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