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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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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13 08:22: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为所得额的30%。大连市辖区内减按24%征缴,先导区减按15%征缴。
——经营期10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前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至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免征7年税率为3% 的地方所得税。
——产品出口70%以上的企业,减免期满后,减按12%征收企业所得税,先导区减按10%征收。
——先进技术企业,减免期满后,延长3年减按12%征收企业所得税,先导区减按10%征收。
——利润部分再投资,投资期限不少于5年,退还再投资额已缴纳税款的40%。再投资于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款。
——属于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生产型项目,其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项目外,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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