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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主要业务工作的办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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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13 08:18: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城区内永久性建设项目的审批(包括红旗镇)
  城区内永久性建设项目报窗口登记后,从选址审批到发施工执照(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须经7个业务处室逐一审理,有规划处、总工室、审批处、地政处、地籍处、建管处、法规监察处。需我局发3个文件、5份证书,按办理的先后顺序排外选址意见书(或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大规土划发”文件、“大政地字”或“辽政地字”文件(涉及到集体土地)、“大政地城字”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城区外建设项目审批(规划审批由村镇处承办)
  城区外永久性建设用地审批,是由所在区规划土地局初审,同意后报市局终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均由村镇处办理。受理条件、业务流程、审批时限与城区内用地审批相同。

3.土地资产评估确认及处置(由地籍处承办)
  土地资产处置主要有以下七个程序,①土地评估立项申请③产权界定(审核土地权属,测量土地面积)③批准土地评估立项申请④土地评估(选择有资格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⑤评估结果确认(确认分市、省、国家3级审核,评估额在1000万以下由市局审核)⑤资产处置①签定有关合同③变更登记

4.土地确权发证及土地权属纠纷处理(由地籍处承办)
  土地确权发证主要有以下四个程序,①申请登记③权属审核③注册登记④颁发证书(其中:市内三区采取分局按所辖区域受理初审,市局终审的形式);土地权属纠纷处理主要有以下四个程序,①受理申请②调研③提交意见④下达处理决定

5.非农建设项目用地办理程序(由耕保处承办)
  根据规定的权限,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宜进行预审。预审获得通过,开始办理具体土地报批手续时,首先由区、市、县规划土地局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市规划土地局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区、市、县规划土地局组件上报市规划土地局窗口,经窗口初步审查材料齐全后,转到建设用地审批处,由具体办件人现场调查审核后,报处长审核,然后由窗口报主管局长审签。属大连市政府审批权限内的,主管局长签字后,即可下发批文。甘井子区境内项目属于大连市政府审批权限的,还需报主管市长签字,方可下发批复。需要报省政府、国务院审批的项目,经主管局长签字后,报主管市长签字,再由窗口转到审批处报国土资源厅审批或由其上报国务院。

6.土地开发、整理与复垦(由耕保处承办)
  根据规定的权限,在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前,由区、市、县向市规划土地局上报关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请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呈报表、项目建议书、项目规划设计及项目合同等材料,由具体办件人现场调查审核后,报市局审核,签发开垦耕地批复。耕地开垦后,由区、市、县向市规划土地局上报关于申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的请示,由省厅或市局组织验收组现场勘查审核后,签发验收报告、验收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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